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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9日表示,依《所得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中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2018年度購入土地,嗣於2020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2021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的交易。中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2.12.29【譚淑珍】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合一交易若有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三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不過要留意三年折抵期限,若超過期限,國稅局將不准認列。國稅局官員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房地交易獲利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交易獲利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可自交易日後三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國稅局舉例,甲先生2016年10月10日以總價850萬元買入A房地,2018年1月5日以總價900萬元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2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70萬元(出售總價900萬-取得成本850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120萬),並由國稅局核定交易損失。之後甲先生又在2022年3月3日出售2019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200萬元,此時甲先生申報減除出售A房地的損失70萬元,但因已超過損失交易日後三年度的抵減年限,因此國稅局否准認列,核定補稅。另外,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包括取得費用、改良費用及移轉費用如果產生損失,其中移轉費用可列舉提示證明文件,但如果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推計費用率為3%,並以30萬元為限。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案件,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熟悉《所得稅法》,遭國稅局補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2.16【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或各項應收債權,如因無法收取而成為呆帳時,應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所得稅。但是,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出售免稅土地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者,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正確計算各自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之後如果出售土地價款無法收回所產生的呆帳損失,則要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費用。國稅局官員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檢視呆帳損失的發生原因,如來源屬於免稅收入的價款,則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以免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2.14【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了屬於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台幣1億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使用,截至202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36萬6,000元(1億元×2021年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在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行將利息收入申報。另外,北區國稅局指出,曾有營造公司乙因財務調度需求,而向同業丙公司借款,這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經營業務所產生的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因此,營造公司乙支付給同業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丙公司。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營造公司乙向同業丙公司借款,以每月支付150萬元的利息給丙公司,不過乙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了通知乙公司在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11.12.13【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土地廢止徵收,該土地發還給原地主,地主日後將土地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的計算,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說明取得日、持有期間、取得成本的認定。解釋令規定,取得日將以廢止徵收日為準,持有期間的計算從寬,可將徵收前、廢止徵收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至於取得成本,由原地主出售土地,或由繼承人出售,認定會有不同。房地交易有三項認定,是計算交易所得的關鍵:取得日、持有期間、成本。取得日的認定,決定交易所得應採房地合一稅,或是所得稅法舊制計算。若適用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的認定將決定稅率,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低。至於成本的認定,將決定應稅所得的多寡。土地廢止徵收後交易政府因公益需要,能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徵用私人土地。徵用後的土地,若因工程變更設計、開發方式改變,或是徵用土地未使用等,能依法廢止徵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地主)繳清價額後將土地領回。原所有權人領回土地時又再度取得土地,日後賣出時,如何認定其取得日、持有期間與成本,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令說明,且由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月1日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前,土地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稅,因此解釋令僅適用於105年後取得房地之交易。取得日之認定廢止徵收的土地領回,再售出,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以原核准徵收機關廢止徵收日為準。舉例來說,若甲君於100年原始取得土地一筆,103年1月1日被徵收,105年1月1日廢止徵收,於108年1月1日交易土地,如圖一所示,依照解釋令規定,甲君交易土地之取得日,為廢止徵收日105年1月1日,因此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2022.12.12【文.徐俊賢/會計研究月刊】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財產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而由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的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台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的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規定,出租財產的租金屬於出租人的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租金,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與乙先生出租共有房屋(兩人各持分二分之一)給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萬元全數給付乙先生,但甲先生受領的租金部分仍屬於租賃所得,而甲先生、乙先生當年度因出租共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萬元(2萬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先生、乙先生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給付12萬元的租金免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2.06【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高雄國稅局提醒兩點,第一、此類所得在申報綜所時,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資本主應自行列報;第二、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國稅局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並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是A工程行的獨資資本主,A工程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號,且依規定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甲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A工程行的盈餘列報營利所得。國稅局查獲後,甲先生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依稽徵機關查詢的所得申報,不過國稅局解釋,營利所得不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的所得資料,因此仍要求甲先生補稅並處罰。另外,官員提醒,獨資或合夥事業的盈餘因為不適用營所稅,所以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因此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2.02【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但如果不用給付差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其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或是其他內容: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都屬於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實施者擬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因此,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以台北市大同區土地,參與乙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的都市更新,甲先生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500萬元,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用找補。不過經國稅局認為,差額部分屬於乙公司對甲先生的贈與,核定甲先生應將取自乙公司的其他所得50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分得的房地並非乙公司贈與。國稅局審理後認定,甲先生應付找補款500萬元,因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先生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依都更條例規定,原須由甲先生繳納差額價金給乙公司,不過乙公司免除甲先生給付的義務,讓甲先生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有所增益,因此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1.29【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個人依借貸契約給付的利息,屬於債權人的利息所得,台北國稅局提醒,因為債務人為個人,所以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不過債權人仍要將利息所得,自行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能因個人間債務利息所得,在稽徵機關提供的系統查無資料,而未依法誠實申報。國稅局官員說明,除了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利息外,個人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也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利息所得;但個人間借貸所生的利息,因為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因此無法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因資金調度需要,在2014年8月和乙先生簽訂借貸契約,並提供土地抵押向乙先生借款2,500萬元,借款期間為五年且約定年利率20%,2019年8月抵押借款到期時,甲先生依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共5,000萬元(本金2,500萬元+利息2,500萬元),不過國稅局卻查獲,乙先生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因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2,500萬元,國稅局除了核定補徵稅額966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兩倍以下罰鍰。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扣繳申報,民眾往往認為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而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申報綜所稅。台北國稅局提醒,稅捐機關可透過其他管道查獲,如經人檢舉、查公司帳戶,或經檢調通報,發現債權人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1.24【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負責人給付應扣繳的各類所得時,除了應依規定扣繳稅款,還要記得在限期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挨罰。以給付境內居住者為例,依規定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在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是某公司負責人,也是其扣繳義務人,在2021年給付中華民國境內某事務所執行業務報酬55萬元,在給付時,已依規定扣取10%稅款共5.5萬元,應在2022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適逢農曆春節假日延長到2022年2月7日前。但是甲君直到2月21日才補報,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雖然甲君主張短漏金額不多、違章輕微,希望申請免罰,但遭國稅局駁回。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據實開立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之義務,以維持稅捐正確核課。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1.14【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組織,向個人承租房地時,公司負責人屬於扣繳義務人,必須先將租金按照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處罰企業負責人,裁處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再針對房東裁罰漏報所得稅額。官員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後即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時,營利事業負責人須替房東先行扣繳,並按照現行租金扣繳率10%計算,每月租金若超過2萬元時,即達標扣繳門檻。官員指出,營利事業負責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另外也要在隔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核。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國稅局官員舉例,A公司202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先生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並由承租方A公司負擔10%扣繳稅額,甲先生每月實際收到租金新台幣36萬元,A公司因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支付租金,在扣繳稅款時,應包含扣繳稅款在內的給付總額。A公司幫甲先生負擔10%扣繳稅額,屬於甲先生所得,雖然只拿到36萬元,但甲先生每月租金收入應該為40萬元,而A公司每月扣繳稅額為4萬元,應在隔年1月底前填寫,租賃所得給付總額480萬元,以及扣繳稅額48萬元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2.10.27【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要適用虧損扣除制度必須符合四項條件,包括營利事業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近兩年全球受疫情影響,各國內需企業深受重創,營運舉步維艱,營收也呈現赤字虧損。官員表示,部分企業在2020年受疫情衝擊,2021年因應數位轉型腳步,可能有小幅獲利,我國預期不少企業可能會在2022年五月報稅季適用虧損扣除。官員指出,過去企業申報虧損扣除最常犯三大錯誤,其中最多的是計算虧損額度錯誤,還有會計帳冊不完備、未如期申報等。企業計算錯誤多為計算虧損額度時,未計入投資台企獲配股利收入情況。依所得稅法第39條、42條等規定,當年度企業虧損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的各項收益」,若有餘額,才能做為虧損扣除額度以在後續年度抵稅。舉例來說,A公司在2020年因疫情虧損300萬元,但投資國內企業獲配股利收入100萬元;另A在2021年因轉型電商有成,全年所得額約800萬元。A在2022年五月報稅時,以近兩年度藍色申報書或簽證、帳冊等資料申請盈虧互抵,申報2020年度虧損扣除額為2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扣除後2021年度課稅所得額為600萬元(800萬元-200萬元),以營所稅率20%計稅則為120萬元。官員也表示,公司盈虧必須要證明為真實情況,因此需採納藍色申報書或簽證以茲證明。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2.10.10【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