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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宣布查到一件躉繳保單變更「要保人」的案例。甲君一次變更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三份保單合計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被國稅局追繳38萬元贈與稅,同時因為沒有主動申報,加罰一倍,稅款和罰款一共76萬元。國人喜歡利用保單節稅的習慣,時有所聞。但單純的保單變更,真的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嗎?為什麼只是單純的將保單要保人進行變更,就被國稅局追繳贈與稅,而且還被加罰一倍的罰款呢?難道真的是中華民國萬萬稅嗎?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呢?保險契約中的基本概念首先讓我們來瞭解一下,關於保險契約中常出現的幾個概念:一、要保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就是負責繳交保險費給保險公司的人,同時也享有跟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及變更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二、受益人顧名思義,就是「單純享受利益」的人,當保險事故發生,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保險法第5條規定參照)。三、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要保人繳給保險公司的保費,扣除掉保險公司營業成本或是必要保單費用後,所剩下來存放在保險公司的錢,常見於期限較長的保險商品。大家常討論的保單借款,其實就是先向保險公司預支這部分的金額應急(若不確定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詢問一下自己的保險業務員)。要保人變更的法律效果回到本案例,甲君先由自己當要保人幫子女買壽險,繳了一段時間的保費後,一次將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改由子女繳費,就是因為壽險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變更就如同是將已累積一定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的保單贈與他人,加上甲君又是同一年度進行要保人變更,如果三份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累計超過220萬元,要保人甲君就須申報贈與稅。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儲蓄險也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用保單進行節稅規劃時,千萬要注意贈與稅的這條紅線,以免節稅不成,還會被國稅局加罰一倍喔。有無能力繳保費,採實質認定或許聰明的讀者可能會問「既然變更保單的要保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那一開始就把要保人和受益人都寫子女的名字,就可以一勞永逸了阿!」關於此點,因為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子女若無繳費能力,即使要保人填寫上子女的名字,保費自然還是由父母支付,金流仍要控制規畫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之內才享免稅喔。資料來源:法操觀點2019.01.04【文/賴佩霞律師】
二○一四年以來中央政府稅收持續超徵,屢被外界質疑預算失準或太保守。財政部官員表示,從稅收預算籌編到執行完畢,期間至少兩年以上,雖已盡可能從「已知推測未知」,但只要景氣變化大或稅制有變動,難免會出現超、短徵情形。官員解釋,稅收預算必須通過立法院審議,因此編列多寡都有明確的理由、規則,例如參考籌編時主計總處的最新經濟成長率預測,推估明年稅收實徵數可比今、明兩年成長多少,若碰上有稅制變化上路,也要納入考量。官員指出,預算送進立院審議時,立委經常也會要求調整、刪減某些稅目預算,顯示預算並非財政部自己說了算,另也會盡量與歲出預算保持一定平衡,預算若估得過於保守,會不當壓縮政府支出空間,編得太鬆,又可能造成支出空間過於膨脹。至於歲計賸餘,官員解釋,假設某年政府預計支出兩兆元,稅收預算一.九兆元,其餘一千億元規劃舉債支應;等年度結束,若稅收實際收到一.九五兆元,超收的五百億元,便可用於減少舉債,或是列為歲計賸餘,待未來政府施政有必要時,作為追加或編列特別預算支出的財源。財政部統計,累計至二○一七年底,中央政府歲計賸餘約一七四.六八億元;二○一八年因稅收情形良好,先前編列的一二六九億元舉債預算,目前尚未執行,且預計另可債務還本七二九億元,可實質減債。財政部表示,去年中央政府將有歲計賸餘可供運用,可優先分享經濟成長紅利給收入較少民眾,惟明確金額要等去年歲入歲出決算編定才能確定;但財政部強調,這與單純把超徵稅收歸還給民眾的「還稅於民」做法,並不相同。資料來源:自由財經2019.01.0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不動產市場的行情不僅從谷底開始反轉,今年更被大型行庫看好有更長足的「後勁」,不具名的大型行庫高層指出,目前看來,有四大指標已讓大型行庫看好不動產已從谷底反轉,其中台商的回流,可說是最為關鍵的一股推力。大型行庫高層指出,四大指標明確顯示台商回流效應已帶動不動產景氣上揚,包括工業區土地廠房的價格勁揚、建商往偏鄉申貸「土融」業務的個案增加、且北部地區的縣市政府甚至已對閒置的工業區廠房或土地展開「徵求收購」,以及連南部工業區現在都已呈「滿水位」狀態,都是行庫看好後續土建融景氣上來的重要指標。行庫高層分析,其中大台北地區週圍工業區的價格已比去年漲至少20%至30%,舉凡五股、新莊、林口、龜山,或是中和、土城地帶的工業區均是如此,價格上揚也反映出廠商設廠的需求增加。行庫主管進一步指出,近年大陸的工資成本上揚、法規要求越來越嚴格,台商除南向到越南、柬埔寨等東南亞市場,「鮭魚返鄉」直接回到台灣設廠亦越來越多,連北部地區縣市政府都要出面大舉徵求工業區的閒置廠房或土地,甚至連旗下有承襲於多年前不良債權的廠房,現在轉作文件倉儲(銀行法規定銀行文件必須保存一定期限)等其他用途的銀行,亦有收到縣市政府來函擬徵求該廠房投入生產之用。而另一方面,有越來越多的建商開始向銀行申貸偏鄉地區的「土融」業務,亦表示看好人口從都會區「外擴」效果。對此行庫主管分析,這些建商目前投入資金買偏鄉地區的土地,但暫不作建融,這種「先養地,再觀察後市決定何時啟動建融」的作法,主要也受台商回流效應影響,因認為倘若台商回台設廠增加,員工居住需求勢必增加,接下來生活圈就會「外擴」,上述效應也使大型行庫高層看好,台商回流不斷增加,應可望成為不動產價格後市可期的主要支撐及推力。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9.01.03【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新年度開始有好消息,民眾今年報稅,又多了一筆可列舉扣除的「小確幸」。財政部表示,以往民眾健保若依附在配偶名下,但由兒女申報扶養時,兒女報稅時無法列舉其健保費扣除額,今年起,不但可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五月報稅時就可適用。舉例來說,父親有工作並投保健保,母親是家庭主婦,為父親的健保眷屬。報稅時,父親自行申報,兒子則申報扶養母親,雖然兒子沒有申報扶養父親,但仍可列報母親的健保費扣除額。銀行理財主管表示,民眾報稅可詳加計算,由薪資最低的子女投保父母的健保,再由薪資最高的子女申報扶養,既省健保費又省稅。財政部表示,根據民國九十六年頒布的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有限制條件,也就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能列舉扣除。官員解釋,若一人退休無工作,配偶薪資收入低、子女收入高,民眾精算後,以配偶眷屬身分投保時,健保費率會較低,但在報稅時,則給兒子申報扶養,如此可享較多的節稅利益。但以往採取這種方式「節稅」的民眾,因受限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的規定,在報稅時都不能列報父親或母親的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表示,考量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健保費關係就醫權益,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修改後發布新解釋,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財政部還說,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每人每年可享二點四萬元的列舉扣除額,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1.03【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市面上有多種房貸類型,民眾在挑選適合自己類型房貸時,許多小細節也必須問清楚,例如「兩段式利率」,前幾年不還本的利率較低,房屋貸款人的負擔看似不高,但真正影響到的卻是往後長達數十年的生活品質,因此,不要被前幾年的低利率蒙蔽,要記得深入了解後面一段利率的變動情況。不同條件有不一樣申貸方式,Money101建議,若是為未來成家準備的首購族,可考慮指數型或保障型房貸,如有伴侶或配偶一起負擔購屋貸款,可選擇「利率遞減型」或「固定型」房貸。倘若不想把錢都綁在房貸裡,有一定資金可自由運用的首購族,適合「理財型」或「抵利型」房貸,讓首購族就算買了房子,還能有餘裕可投資其他金融商品。視個人狀況,可跟理專討論自己未來的財務規劃後,再從眾多產品中,挑選適合自己的房貸類型。此外,民眾在與銀行打交道時,一定要問清楚許多小細節,如兩段式利率,前兩年或許看起來負擔不重,但長達數十年的後段數字才會真正影響到一輩子生活,因此不要被前面一、兩年的低利率矇蔽,如果看準未來利率波動不大,或是有機會下修,選擇「機動利率」計息較划算,否則最好還是以「固定利率」為優先選擇。申辦房貸過程,往往隱含手續費、帳管費、代償費等附加費用,因此採用低利或轉貸方案,最好考量額外費用,否則成本只怕會更高,且須留意「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清償」,是否要負擔違約金,這可能都是未來還款可能面臨的風險。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1.02【記者林子桓/台北報導】
甲君在2017年自銀行轉帳220萬元給子女,另轉帳50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卻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加罰共計100萬元;財政部表示,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經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以免補稅加罰。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不過,捐贈財產給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如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則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捐贈給財團法人的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在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書,贈與人在完成財產捐贈前,會知道該捐贈行為應課徵或免課徵贈與稅,不致產生爭議。但,如果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贈與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在受贈後才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且超過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應課徵贈與人贈與稅,如未申報並應裁處罰鍰,易滋生爭議。因此,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經審查核發證明書後,知道是否要課徵贈與稅,再交付捐贈財產,以免補稅加罰。該局舉例,甲君在2017年間自所有銀行帳戶轉帳220萬元給子女,另轉帳50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甲君贈與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惟甲君並未申報贈與稅,事後經查得甲君贈與該財團法人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720萬元,應納贈與稅50萬元,並裁處罰鍰50萬元。該局提醒稅義務人,如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後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俟審查核發相關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1.02【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越來越常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27)日表示,外籍配偶在同一課稅年度於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必須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未滿183天,可選擇合併或單獨辦理申報。台北國稅局指出,目前台灣綜所稅採屬地主義,無論本國或外國人士,只要年度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應該依法納稅。至於課稅方式,必須依據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來判斷。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以上,必須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反之,則是以扣繳方式辦理,有我國來源所得的外籍配偶,也是同樣的課稅原則。因此,如果外配的稅務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夫妻兩人綜所稅就是合併辦理;反之,可以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是以就源扣繳方式完納稅捐,夫妻中本國籍一方再單獨辦理申報。國稅局呼籲,由於外籍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會影響納稅方式,且每年實際居留天數不一,因此每年度適用情形可能不同,外籍人士與本國籍配偶,在報稅時必須注意課稅年度的稅務身分,依法辦理申報,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8.12.28【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開元國際企業負責人李榮華被檢舉,涉向上海商銀等4家銀行詐貸,短短2年金額逾4億元,涉違反銀行法、偽造文書等罪。台北地檢署今(25)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刑事局、三重分局兵分12路,搜索「開元」及李男住處等地,約談李男及員工等17人到案。據悉,李男在2014年、2015年間,利用人頭在大台北地區買房,成交後涉製作2分買賣契約,將交易價格灌水,再拿假契約、申貸人等資料,向上海商銀等4家銀行申貸,將所買的不動產價值灌水數百萬到上千萬元,2年間申貸的不動產多達30幾間房,詐貸金額超過4億元。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2018.12.26【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工商協進會大老們諮詢引資回台方案,先是質疑回台三要件太嚴苛,順勢加碼砲轟財政部,老是用追稅的心態看整個產業和創新,呼籲別再找稅務出身的財政部長。財政部立刻用臉書與新聞稿澄清,非在追稅,是在課合理的稅!雙方情緒喊話,各有立場,若不先釐清今日稅政與稅制的前因後果,很難期待後續理性溝通。首先,當工商大老抨擊財政部以追稅心態來看產業及創新,也應當平心靜氣地思考,今日稅政如何落到這番田地?恐怕大企業家對稅制抱持投機心態也難辭其咎。從1960年代獎勵投資條例開始,90年代促產條例與今日的產創條例,將近60年不斷變換名目大量給予投資的獎勵優惠,是否養壞了企業主的胃口「沒租稅優惠,為何要研發?」,也讓財經官員把「租稅優惠=產業政策」視為理所當然。又以攸關新創的技術股課稅爭議來說,原先財政部堅持技術入股時所得就實現立即要繳稅,無非因為入股當下若不課稅,賣出股票則成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形成課稅漏洞,但因阻礙新創,勉為其難地用緩課來解套。類此包含證所稅免徵與股利所得分離等各種對大企業主量身訂做的稅賦減免,早就養出不公平、不均衡的稅制怪獸,潛伏在各個場域伺機反噬飼主,所謂稅官老想著追稅、個案濫用實質課稅乃至台幣貶值,都不脫這種結構性果報。其次,財政部此次回應「是課合理的稅」,過去也曾說過「富人應繳稅做功德」,卻從未強調「依法」課合理的稅,或「依法繳納與徵收公平稅負是現代公民與稅官雙邊協力的職責」,表述出財稅官員顯然沒有將依法課稅與正當法律程序─徵收人民財產權的最根本合法前提,認真當做一回事。今天財政部及所屬官員普遍被冠上「稅吏」的負面刻板印象,原因無他,正是稅務行政常藉口實質課稅繞過法律要件,草率調查立即開單的情況迭遭詬病,引人稅收超徵掛帥的負面觀感。換言之,當財政部政令宣導只看到合理課稅,卻絕口不提合法課稅,不正是引導稅官,只要心中認為合理,就可不顧法律界線追稅到底,那企業與一般人民法律權益在哪?再者,準確且公平地呈現數據,是有效溝通的基本前提,這跟財政部長是稅務或學界出身沒有關聯,不過財政部數據,近來要不是前後矛盾,不然就是沒把衡量基礎講清楚,這已嚴重損傷稅政公信力。例如年年稅收超徵,究竟是國家不缺錢?還是因為預算編列年年失真?107年初股利所得改分離課稅、提高薪扣額到20萬,並加3%營所稅的稅改包裹過關之後,新財長改口說之前減稅太多、稅基不足,所以長照、幼兒扣除免議!還有財政部每次都以台灣租稅負擔率12.9%,企業有效稅率13-14%,都是全球倒數,反駁台灣沒有減稅本錢,但是國際上公布的租稅負擔率,個人與雇主負擔的勞健保,還有菸品健康捐等「社會安全捐」都會被加入計算,才能客觀衡量人民實質負擔公共支出的比率,反觀財政部歷來只公布「不含社會安全捐」的數據。財政部及所屬官員如果要洗刷「拖累經濟發展的豬隊友」標籤,透過社群媒體你來我往,不過提油救火,放送租稅優惠更無濟於事,只要能做好依法課稅、主動檢討解釋函令,擺脫稅收掛帥思維(如導入平衡計分卡的績效評量模式),就足受人尊重了。大企業主更得認清,浮濫優惠的台灣稅制,反倒是弱化台灣長期競爭力的慢性毒藥,既然自詡國際級企業,那就依照國際規矩來,引資回台方案雖是因應時勢的短期振興方案,更宜思索如何在金留台灣的前提下,有助台商全球布局。有鑑於國際稅捐資訊交換的死限迫在眉睫,再抬槓下去就只剩下全民皆輸的選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8.12.26【黃士洲、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保險商品無疑是國人資產配置的避風港,談到保險規劃,很多人對稅務會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最常聽到的說法就是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富邦證券提醒,保險稅務問題涉及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可謂盤根錯節,其中,遺產稅和最低稅負的課稅規定,觀念經常是混淆。儘管投保動機不應該以節稅為目的,但對保險稅務多一點瞭解,可降低短漏報行為導致的裁罰風險,切莫大意。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是否應繳交俗稱的最低稅負。「特定保險給付」,是指同時符合三原則的保險給付:一、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訂定之保險契約;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三、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同時符合前述三要件的保單,「生存給付」全數計入,而「死亡給付」的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僅就扣除3,330萬元後的數額,和海外所得等項,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最低稅負。假設受益人領取符合前述條件的保金,應繳交最低稅負,但這筆保險金卻又被稅捐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豈不是一筆保險金剝二層皮,二頭課稅。對此,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的說明,「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此課徵原則不是遺產稅與所得稅二擇一,而是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若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若未計入遺產課稅,才納入最低稅負的計算。陳秋蘭表示,實務上還是有些枝節要處理。遺產申報必須是在過世後六個月內為之,申報後仍要經過嚴謹的審核作業,需要一些時間,但受益人卻必須在領取保險金次年5月報稅。假設5月申報所得時遺產稅已經核定了,知道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課稅,便可決定是否應申報最低稅負;倘若尚未核定,則建議受益人還是先申報所得,之後再判斷是否可以退稅,以免未申報而受罰。富邦證券提醒,歸納保險金實質課稅的個案,常見的八大態樣中,有一項是鉅額投保,但實質課稅審查是採綜合認定,也兼看投保動機、保單性質、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尚難斷定大額保險金是否核課遺產稅。撇開稅務審查結果是否盡如人意,保單絕對是資產傳承上的極佳工具,惟有正確使用及解釋,輔以得宜的稅務申報,才能保得輕鬆,稅得安穩。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8.12.26【記者廖賢龍╱即時報導】
民眾積欠國稅、勞健保費、交通罰鍰等,若超過兩百元且逾期未繳,主管機關就會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財產扣押,為國庫追繳欠稅,二○一七年全台行政執行分署就為國庫追回二七五億元欠稅,債務人如不希望財產被拍賣,經濟又確有困難無法馬上繳清,可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欠稅。欠稅200元未繳恐遭追稅行政執行署受理移送機關的欠稅案件後,會寄發傳繳通知單,請欠稅人報告財產所得狀況,要求限期繳清或分期繳納,一般來說,有兩成民眾收到通知單後會繳清欠稅,若仍不繳,名下存款、薪資、股票、股利等物就會被扣押,如再未獲足額清償,便會查封拍賣土地、房屋、車輛、珠寶、骨董等動產或不動產。行政執行署表示,欠稅債務人如不想財產被拍賣,可到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欠稅,執行分署在徵得債權人(移送機關)同意後,多會核准分期,暫停拍賣程序,但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在分期付款繳清前不會撤銷查封扣押物,以確認擔保確實,如無任何擔保物,則得找擔保人作保。欠稅千萬者恐遭管收而通常欠稅逾十萬元就會被限制出境,禁奢令則是欠稅超過一千萬元,欠稅人收到傳繳通知單,要求到分署報告財產狀況,若三次不來,行政執行署就會向法院聲請拘票,拘提欠稅人到案製作筆錄,若有隱匿、處分財產或虛偽報告財產情事,就會祭出最後的撒手鐧「管收」。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18.12.25【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今(24)日指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階段性任務完成,應予以退場。理事長林正雄指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最高達45%的超高稅率,是目前房市交易未能完全回歸正常化的主要癥結,建議政府考慮將房地合一稅機制退場。林正雄表示,房地合一稅規定2年內移轉稅率35~45%,高稅率讓民眾不敢買房,造成人民、政府、產業三輸局面,稅率過高造成房市交易量驟減,就人民而言,不敢輕易購屋、賣屋。就政府來說,因交易量少,無法獲得更多稅收;就不動產產業而言,因市場蕭條、不動產交易秩序崩跌,導致多家業者紛紛倒閉,形成人民、政府、產業三輸局面。但今年民眾購屋信心仍不足,一是被建商購屋優惠吸引,建商讓利一成銷售,為移轉量成長主因;二是購屋主力還是以首購為主,換屋族及置產族並未入市買賣交易,中古屋交易仍嫌低迷。全國房仲家數,根據房仲全聯會統計,最高峰時期不動產經紀業家數有7,423家,截至今年10月底,僅剩5,499家,與最高峰相比已減少1,974家,衰退了25.9%。「房價已經落底,但是,高稅率將逼走資金!」律師李永然說,與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相比較,台灣房地合一稅對買屋1年內轉售課45%稅率,2年內成交也要課35%,實在過重,且也未因此增加稅收,也建議稅率應合理化調整。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8.12.25【記者李娟萍╱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