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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在6月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除延長優惠10年外,還有增加智慧機械、5G等企業投抵項目,明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但國稅局表示,企業適用產創條例要留意抵減上限。不管是智慧機械、5G或是一般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單項上限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而產創條例修正案明訂,企業當年度合計抵減總額不能超過50%營所稅額。換言之,每一個投抵項目除30%營所稅上限,合計三種投抵不能超過50%營所稅。官員指出,企業要適用產創優惠,其前提是3年內沒有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等重大違規。如果企業採用一般研發支出投抵,有兩種方式可選擇,第一是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第二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額。若企業適用智慧機械、5G優惠,同樣也是二擇一形式,第一是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第二是在支出金額3%限度內、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額。智慧機械抵減優惠期限為2021年底,而5G則為2022年底。但官員提醒,企業在實務上往往會忽略抵減上限。他舉例,過去曾有B公司在申報2014年營所稅時,列出產創條例的研究發展支出2,160萬元,並選擇當年度抵減15%方式,因此申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4萬元。國稅局掐指一算,B公司2014年營所稅總額740萬元,照30%上限規定,B公司最多能抵減222萬元,要求B公司針對多列102萬元補稅。官員表示,如B公司2019年營所稅額不變,則明年申報時B單項抵減最多為222萬元、合計所有產創抵減額上限則為370萬元。不過,企業仍有例外條款,如果公司是適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或是其他優惠條款,法規明訂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則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9.08.06【林昱均╱台北報導】
實施超過100年,每年可貢獻高達120億元的印花稅,行政院拍板將廢除,財政部也已規畫提出相關廢止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預計最快下個會期即可三讀,於明(2020)年起不再有印花稅稅目。據瞭解,5月時工商協進會與行政院院長蘇貞昌進行「工商早餐會」,提到印花稅與營業稅有重複課稅之嫌,因此建議廢除。事實上,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屬於地方稅,以統一發票兌獎為例,中獎金額超過1,000元時,除了繳交20%的所得稅外,還須繳交0.4%的印花稅,也就是在發票背後填妥中獎人資料後,兌獎時須在發票上貼上等值的印花郵票,證明已繳稅的憑證。印花稅為「元老級」稅目,開國元年就有此項稅,而台灣在日據時期是依日本印紙稅法課徵,而光復第2年才另行印製印花稅,至今超過百年。原先課徵範圍多達5大類、30種憑證,現階段僅剩開徵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種憑證。而國際間目前還開徵印花稅的國家,僅有像是日本、新加坡、中國大陸、香港、英國等。財政部經研議後,認定印花稅為不合時宜的稅制,但印花稅屬地方稅,是地方重要財源,未來可能透過開徵能源稅,或是以改徵營業稅的方式來支應。而最直接方法,像是當年土增稅減半的方式編列預算來支應。財政部表示,一個月內提出作業方式,並重新考量印花稅與貨物稅的問題。資料來源:卡優新聞網2019.08.06【記者/張家嘯報導】
日前曾發生有納稅義務人在「非自願」狀況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轉,該納稅人未在期限內申報納稅,因而遭罰,造成該納稅人相當不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對此解釋,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以免遭罰;若案件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若符「非自願性」交易最高45%稅率可降為20%國稅局表示,日前一名納稅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在2017年3月27日取得房地所有權,但該名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就依土地法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同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該房地是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甲君案例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雖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補徵稅額60多萬元,但甲君未在期限內申報,遭處罰鍰30多萬元。國稅局解釋,甲君雖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降為20%課稅,但甲君未依限申報納稅,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依規定不得免於罰則。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應納稅額就應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資料來源:自由財經2019.08.06【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
查詢欠稅,越來越方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除了臨櫃外,政府推廣服務電子化政策,財政部相關部門已建置功能完備的稅務網路平臺,提供更多元且即時的稅務線上查詢服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稽核林坤鎮表示,為了落實跨機關行政單一窗口及資源整合服務,達到簡政便民的目的,各地區國稅局都提供跨區局臨櫃查詢欠稅服務,以免除民眾舟車勞頓之苦,只要持著身分證正本(如係外籍人士,則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到就近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全功能櫃台,就能申請查詢本人的欠稅資料。至於民眾如果不便親自臨櫃查詢,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林坤鎮表示,代理人臨櫃申辦時,除出具申請人的身分證件資料外,應一併提示委託(任)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供核。為了推廣政府服務電子化政策,財政部相關部門已經建置功能完備的稅務網路平臺,提供更多元且即時的稅務線上服務,民眾也可以運用「網路查詢」方式,取得欠稅資料。林坤鎮說,現行網路查欠服務的身分驗證應用工具有2種,包括自然人憑證以及健保卡,只要以這2種卡片登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再循序依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稅務行政/欠稅資料查詢的頁面指示操作,就可輕輕鬆鬆地查詢欠稅資料。民眾如果想使用健保卡進行網路查詢欠稅,北區國稅局提醒要先連線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頁面,完成健保卡註冊程序後,才能開通線上查欠權限。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查欠服務沒有查詢場地及時間限制,非常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2019.08.05【李明朝報導】
王老太太80幾歲了,住在台北市的安養中心,一年多前,她繼承了一間在桃園的房子,最近把它賣了,說是用來支應安養中心的費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主張適用「非自願性因素」,自行以稅率20%計算稅額。台北國稅局改以35%的稅率計算,開單補了十幾萬元的稅。官員說:「老太太繼承房子之前已住在安養中心,不適用非自願因素。」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類似情況的納稅人:「如果王老太太再晚一點賣,只要持有期間超過兩年,稅率就自動降為20%,不用主張自己是非自願的,也不會被補稅。」官員補充指出,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與持有期間有關,持有一年以內,適用45%稅率;持有二年以內、超過一年,稅率是35%;持有十年以內、超過二年,稅率降為20%;持有超過十年,稅率只有15%。房地合一稅的目的是以淨所得課稅,若短期買賣且有獲利,就必須繳稅。王老太太的房子賣了200多萬元,繼承的不動產是按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成本,成本算下來只有幾十萬元,土地增值稅也沒多少,賣價減去成本後、再扣除土增稅,計算出的房地交易所得有100多萬元。所以,適用35%和20%的稅率相差十幾萬元稅額。所得稅法對房地合一課稅有例外規定,不是自願的、是迫不得已的,不得不急著賣掉不動產,可以適用20%的較低稅率。條文是這麼說的:「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按稅率20%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條文雖有非自願因素的例外規定,但是,官員說:「非自願不是自己認定,而是要看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六大項因素。」也就是說,非自願因素是正面表列,不在表列中的,國稅局一律不能認。王老太太的房地合一稅是她的晚輩出面,代她到國稅局的櫃台申報。晚輩在櫃台主張適用財政部公告的第四項非自願因素,「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晚輩說,以王老太太的狀況不可能再回桃園去住那棟房子,王老太太必須出售桃園房子來支應安養院費用。官員表示,櫃台已向該晚輩解釋,第四項指的支付「醫藥費」,而不是安養院費用。更重要的是,王老太太在繼承桃園房子前,就已經住在安養院了,足見王老太太本來並沒有預期有這筆繼承用來支付安養費用。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8.05【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國稅局表示,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期間,如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列舉扣除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購屋、租屋若是自住用途,每戶每年可享有購屋的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2萬元,若同一年先租房後買房,則可按租房、購屋自住兩種期間占全年比例,以計算列舉扣除額。官員指出,我國自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不動產市場呈修正態勢,因持有1年內賣出要課徵45%財產交易所得稅、1∼2年為35%,2∼10年為20%,超過10年才是15%,讓投資客有所卻步。但房地合一為避免影響一般自住者,因此兩項條款,第一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可享20%稅率。第二則是自住滿6年,且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且沒有做為營業或出租用途,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免稅額與10%優惠稅率計稅,在稅制之下,購屋多以自住者居多。自住者除了免稅額外,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也可同時在申報並用。官員舉例,A先生在2018年1∼6月為租屋自住,租金共9萬元,而7∼12月購屋自住利息費用為18萬元。官員表示,這時就要按照天數來依比例計算扣除額上限,像是前半年的租金支出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181天/365天、即為59,507元。後半年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上限是30萬元×184天/365天、即為151,233元。若加總計算,則A先生租金、利息費用共27萬元,其中有210,740元可列舉扣除。不過官員也提醒,若民眾要使用這兩種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只能以1屋為限。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9.08.02【林昱均╱台北報導】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相關子法預告期到今日,財政部昨(1)日表示,資金選擇透過專法回台就是「一條路走到底」,不適用一般稅制下的租稅優惠,未來面臨資金回台的稅務問題,雖個案狀況各不相同,但初步已確立四大原則。首先,未來子法將針對同一投資事項進行更明確的定義或解釋;其次,針對重複租稅優惠案例會再舉更多案例,目前像是產創條例中的天使投資人、未分配盈餘、5G、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等,確定無法與專法租稅優惠同時享有。第三,重複優稅個案認定若有困難,將尋求主管機關經濟部提供意見。財政部官員表示,要正面表列個案情形會有困難,未來國稅局在稽徵實務上,若認為納稅人有重複適用租稅優惠,國稅局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實務上將會尋求經濟部來認定。最後資金回台後繼承移轉問題,官員表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有明確課稅原則,如果所得尚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就會視為遺產課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8.02【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手邊持有房地產,且近期有出售或轉讓的規畫就要注意,每年地價稅以8月31日持有狀況為基準課稅,交易可以把握時機,若能在8月31日前脫手,即可免繳今年度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明明她名下唯一的房產已經在去年9月初售出,卻仍然被通知欠繳去年地價稅,實際上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在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就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王小姐因為直到9月初才辦理轉讓,洽好錯過節稅時機。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原則上由地方政府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每年徵收一次的情況中,會以8月31日為每年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是分二期徵收,另外還會依據每年2月28日或29日的土地所有權來判斷納稅義務人。官員指出,民眾近期如果有意出售名下的房地不動產,可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把握時間在8月31日之前,完成不動產移轉過戶登記,即可省下當年度地價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8.02【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存款遺產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可能會導致無法繳納遺產稅,直到移送強制執行後,又額外向繼承人們加徵滯納金與滯納利息,在這種情況中,可以依據財政部令釋,援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多數決做法,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繼承的存款遺產繳稅。依據財政部2017年核釋放寬的規定,以繼承存款繳納時,有兩種方式可以共同提出申請,一種是繼承人過半數同意、申請者應繼分合計也過半數;另一種可不必取得過半數繼承人同意,但是要由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官員表示,遺贈稅法第30條第7項的多數決規定,原本是基於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而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申請以實體物件來抵繳稅額,在期限內能抵繳的稅額也有比例限制。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8.01【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今天建議,政府應調降房地合一稅,將最高稅率從45%降到20%,並呼籲應考慮讓房地合一稅廢除退場。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是健全房市合理課稅,主要是要抑制短期交易,並沒有不合理之處。賴正鎰今天表示,綜所稅最高稅率已由45%降到40%,房地合一稅的最高稅率仍高掛在45%,應調降稅率至20%;他進一步認為,房地合一稅實施3年多,階段性任務完成,可考慮廢除房地合一稅。財政部官員表示,課徵房地合一稅主要是要健全房市合理課稅,由於房屋買賣短期地價增值空間小,幾乎是零稅賦,有不合理之處,因此課徵房地合一稅,希望可以藉此抑制短期房屋交易。官員強調,房地合一稅是針對「淨所得」課稅,沒賺錢就不須繳稅,但短期買賣有賺錢就要繳稅,課徵房地合一稅僅對短期買賣有獲利的人,才會有影響。另外,賴正鎰也建議調降地價稅等持有稅,認為應凍漲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讓房屋稅、地價稅,以及土地增值稅,全面調降。官員則表示,地價稅是平均地權政策,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的方式,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若是自用的地價稅很低,對大地主才有影響。官員也提到,土地稅法規定,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若商總認為地價稅不合理,呼籲商總可把不合理之處講得更清楚,也可明確建議哪些用地可調整地價稅。資料來源:自由財經2019.08.01【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
健保署近期已陸續啟動一○八年度各項補充保險費查核作業,預計查核家數七萬餘家,應補繳補充保險費約廿一億餘元。為了提升健保費負擔的公平性,依照現行健保法規定,保險對象除每月需依規定繳納一般保險費外,如有經常性薪資以外的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六項所得或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另外繳納補充保險費,由扣費單位於給付時扣取並彙繳健保署;投保單位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時,也要依差額按月計繳補充保險費。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2019.07.31【記者鍾佩芳/台北報導】
為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經濟部昨(30)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主要放寬外匯投資資金申請審定時,可直接以外幣計價,無須結售為新台幣;此外,外國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可一次辦理審定,將可便利外國投資人及國內事業資金運用彈性。經濟部表示,辦法修正前,外國投資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後,自國外匯入資金至國內銀行帳戶申請資金審定時,須結售為新台幣,但實務上,常因匯率變動導致結售額度與原額度不符,無論是投資人需要再次匯入不足的差額,或是匯入超額資金,以至於被銀行要求重新匯入,都會導致投資時程延遲。修訂辦法後,投資人申請審定時,可保留匯入的外幣,直接以外幣計價而無需結售為新台幣,並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的買匯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金額。其次,也放寬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的申請審定程序,投資人可選擇分批申請審定,或是全部實行投資、取得全部股權後,在兩個月內一次辦理審定,讓投資人可規劃投資時程,降低行政成本。而為了簡化程序,辦法中也明訂,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等投資情形,可免申請審定。最後,也刪除投資人受讓國內股東股份申請審定時,應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的規定。經濟部表示,投資人如果是購買國內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就不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且實行投資與是否繳納證交稅是兩回事,因此本次修正辦法將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從應備文件刪除,而以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取代。至於投資人是否有依法繳納證交稅,就回歸到證交稅相關法規範辦理。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7.31【記者林彥呈、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