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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將截止,針對高所得、高資產的家庭,元大銀建議,可有效的運用「保險」,不僅可降低身後遺產、移轉財富,更有保障自己及遺屬生活的功能。今年是面臨綜合所得稅法新制,並延續房地合一、遺產及贈與稅率調升、反避稅規定和全球金融帳戶資訊透明化等影響的年度,如何選擇對的投資工具,讓資產保全、增值及移轉,是高所得、高資產家庭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元大銀行建議,有財富傳承需求的高所得、高資產家庭,可預先盤點整體資產狀況,就資產總額及類型等進行相關的傳承規劃,如以將財產留給想照顧的人,且對財產具控制權利的角度來看,「保險」不失為保全資產、移轉財富的最適工具之一。元大銀行建議高所得、高資產家庭,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贈與稅免稅額,透過分年贈與保費的方式,替子女購買保險,移轉財富並降低身後遺產,另可再將一部份資產投入購買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及生存受益人的保險,依據稅法如未涉有規避相關稅賦情形者,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不論是一次領取的滿期金或定期領取的年金或生存還本金,都不必繳納所得稅,身故時已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亦不必納入遺產,計算遺產稅。至於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金,每一申報戶領取的保險金額若無超過新台幣3,330萬元,無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5.23【記者林子桓╱即時報導】
內政部資料顯示,值千億的土地沒人繼承,接近一個金門的面積規模,另外全台未辦理繼承的建物則有47萬坪,面積約4棟101大樓,根據官方估計光台北市到今年3月為止,依照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就有561億的土地無人繼承,推估全台未繼承的土地金額價格可能破千億元。人口老化的趨勢已經無法逆轉,連帶近年的繼承移轉棟數也持續創下新高,但北市地政局曾做過統計,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繼承人數與繼承取得人數比例約為60%,還有將近4成繼承人未繼承取得不動產,對此信義房屋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顯見不動產發生未繼承的狀況相當普遍,統計近10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面積增加58%,建物未辦理繼承面積則暴增143%。而六都之中,2018年底未繼承土地面積最大的是新北市,土地約有2760公頃,建物有6.9萬坪,最少的則是地價最高的台北市,土地僅約279公頃,建物約4萬坪,台北市地政局統計,截至今年3月,北市因未辦繼承登記被列冊管理的土地高達16548筆、面積逾269公頃,建物為1986棟,依2019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高達561億餘元。不動產無繼承人的實際狀況,多半是被繼承人膝下無子,也沒有親近的親人,或是親人移民國外,以至於找不到繼承人;也可能是該不動產位於交通及機能不方便的區域,繼承人不想繼承該資產、也不想繳納遺產稅、不諳法令,索性拋棄其權益。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未來沒有繼承的狀況可能更加嚴重。而高齡化社會已然成真,養生村、養老宅這些類型的住宅型態也會愈來愈多,民眾可能賣出名下房產,再用賣出所得來入住養生村,也可能是未來的趨勢。資料來源:Scoop2019.05.20【文:石雨鑫】
5月報稅季到,雖然愈來愈多父母偏好贈與房產給子女,但繼承與贈與繳納的稅務費用差距極大。以實際案例來看,台北市仁愛路上屋齡45年老屋,市價約4,000萬元來換算,同一物件若是繼承所付的遺產稅不到百萬元,相比贈與負擔的高額稅費,相差650萬元。位於台北市仁愛路四段的實際案例顯示,屋齡高達45年、面積約40坪的物件,屋主取得時間30年左右,房仲業者推估總市值約4,000萬元,若是採取繼承方式,合計稅務規費約94萬元。但同一物件若是採贈與方式移轉,光是土地增值稅就將近550萬元,合計稅務規費高達746萬元,兩途徑換算下來相差約650萬元。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陳碧源表示,依現在的規定,一定是繼承比較划算,由於現行遺產稅免稅額度是1,200萬元,贈與稅是每年220萬元免稅額,另外採取贈與途徑移轉,還要支付土地增值稅,因此在繳納稅費上差距可觀。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5.08【記者黃阡阡/台北報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以及受贈自配偶的財產,是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即可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除以二,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範圍。舉例來說,王先生2017年1月將其名下A土地贈與王太太,王先生不幸在2018年7月間死亡,A土地應視為王先生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王太太雖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納遺產稅,但因A土地已贈與王太太,並不屬於王先生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而對王太太來說,A土地是無償取得之財產,因此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是不能將A土地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範圍。台北國稅局也發現另一種情形,王先生在2018年7月間死亡時遺有B土地,是王太太在1999年間贈與給王先生的,王太太主張B土地是婚後夫妻共同購買,並非無償取得,應將B土地列入先生的剩餘財產計算。官員說,B土地是否為夫妻共同購買現在已不可考,但王先生是因夫妻贈與而無償取得,所以還是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因而在覆查時駁回這項主張。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4.30【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隨著年紀漸長,爸爸打算把自己的一間房產轉給兒子。而且聽說不動產贈與可以比現金贈與少繳很多稅,但這樣的規劃方式真的沒問題嗎?贈與不動產確實比贈與現金划算在以往的認知裡,不動產在家庭財富的傳承上,的確有壓縮資產的節稅效果。譬如同樣想把2,000萬的資產贈與給子女,若直接用現金贈與,扣除掉每人每年220萬的免稅額度後,剩餘的1,780萬要按10%的贈與稅率繳稅,稅金是178萬。若是改贈與2,000萬價值的不動產,則是依照該不動產的地價稅稅單上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稅單上的「房屋評定現值」的加總來課稅。假設該上述不動產的兩項現值加總為600萬,那扣除贈與的免稅額220萬,實際繳稅的金額為38萬,與現金贈與相比,就少了140萬。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不動產贈與就要多一層思考:「該不動產贈與後,子女將來如何處置?」如果子女將贈與的不動產在短期內出售變現的話,那原本贈與的規劃就需要進一步先試算到底是否划算?房地合一稅實施,不動產贈與小心得不償失以上述例子,若該不動產在贈與一年後出售,價格為2,100萬,則依照房地合一稅,房子的取得成本就是600萬,而不是2,000萬;則與售價的差額1,500萬要課35%的房地合一稅,需繳納525萬稅金,跟原本現金贈與相比,多了385萬,當初贈與的節稅規劃就得不償失了。不動產留到繼承最簡單若是把上述不動產留到繼承,則和贈與規劃相比,就不用繳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上述案例也不會超過個人遺產稅的免稅額度1200萬。不過,若後續也是出售變現的話,就要看繼承前、當初父輩的不動產取得日期。若取得與繼承日期都是在房地合一稅制實施之後,則按新制計算;若不動產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有機會可選擇按舊制以房屋評定現值課稅,或同時試算是不是符合房地合一新制的自住優惠條件與稅率,二擇一。用繼承方式規劃的缺點,就是無法指定要給哪個子女,所以如果想把不動產留給特定繼承人,就必須在不侵犯特留分的前提下,用遺囑方式指定。除了贈與和繼承方式之外,還可以考量用買賣的方式來傳承不動產。同一案例,可以規劃父母親每年合計440萬的贈與免稅額,以現金方式贈與5年,子女再以贈與的現金,向父母購買要傳承的不動產即可。若子女已成年,也可搭配房屋貸款,縮短不動產移轉的時間。若之後出售,房地合一稅認定的取得成本,也就會是買賣的金額。總之在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不動產的傳承規劃,就必須考量傳承後的處理方式是長期自住?還是短期套現?再試算相關稅負,避免得不償失。資料來源:康健雜誌2019.04.18【文/黃正勳、圖/pixabay】
企業主過世,遺產分配是大哉問。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王瑞鴻指出,按特留分而言,親屬可獲得保障等分財產,以夫妻育有2子為例,若配偶過世,剩下3名親屬至少可分別獲得1/6的財產,但配偶可優先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王瑞鴻指出,若企業主配偶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自身並無財產,等於是配偶獲得半數遺產都免繳遺產稅。而子女部分,則是依照遺囑分配,並無類似的請求權可抵免稅負。以我國2019年遺產稅規範而言,遺產稅單件免稅額為1,200萬元,另外還有日常生活器具89萬元、被繼承人職業工具50萬元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而遺產稅6大扣除額之中,子女與配偶可適用的僅第一與第二項,包括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未滿20歲依其年齡差距每1歲加扣50萬元)。企業主通常在生前都會以信託、遺囑方式先行分配財產,但其近親仍有特留分,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即為總財產除以配偶和子女人數,其中半數為特留分,在企業主有兩子和配偶情況下,即為1/3半數(1/6)、如果是三子與配偶,即為4分之1的半數(1/8)。除特留分外,王瑞鴻建議配偶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為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一方可依雙方扣除負債後的剩餘財產、其半數列為遺產扣除額。假設企業主遺產有300億元,配偶有10億元,雙方皆無負債,則290億元的半數即可轉為配偶的遺產扣除額,等於145億元內的遺產都免稅。另外,我國公司法在2018年11月上路後,王瑞鴻認為,一般非上市櫃的中小企業其實可善用閉鎖型企業的特別股做資產規劃,先行將公司股份做分配,並給予下一代企業主有絕對的股東會表決權數,同時保有公平分配子女或配偶其財產。舉例而言,企業主李先生膝下有1女兒、1兒子,打算讓女兒接班,兒子持股但不參與經營,配股上可以給2子女各30%股份,但女兒股份可設定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一股可有多權,例如一股2,000權。兒子依舊可獲公司分派盈餘,但在表決議案、董事選任時,女兒仍有絕對主導權,可避免兒女鬩牆、形成企業內鬥。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19.04.15【林昱均╱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截至今年三月底止,全市多年來共累積一萬九千多筆土地、一三二四棟建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總價值高達近三百億元,即日起至六月底未申請登記者,將由市府列冊管理,如果十五年後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將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近2萬筆建物1324棟地政局提醒說,依土地法規定,從縣市政府公告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申請繼承登記者,由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超過期限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將移請國有財產署按市價公開標售並保留價金,繼承人可申請領回應繼承持分的價金;民眾若想了解自己在新北市境內是否有土地或建物尚未辦理繼承?可到地政局官網的地籍清理專區查詢。面積最大30萬多平方公尺地政局指出,在公告標的物中,單一筆面積最大的是烏來區小寮段土地,有三十萬五千兩百平方公尺,位於保安保護區,總價值約六千四百萬元。單價最高在淡水價值5億單一筆價值最高的是淡水區樹梅段土地,面積約十九萬一千九百多平方公尺,屬於山坡地保育區的遊憩用地,總價值高達五億零七百萬元。地政局地籍科專員謝秀琳表示,公告的被繼承人共有八七三七人、土地一萬九八一○筆、建物一三二四棟,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總價值高達近三百億元,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因包括尚未找齊全體繼承人、有債務問題不願繼承、不想繳遺產稅等,如果因繼承人數眾多,難以會同或協議辦理繼承登記,可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日後該筆建物或土地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6月底未辦市府列冊管理是否有繼承人不知情才未辦理繼承?謝秀琳說,原來的所有權人死亡後,地政單位依照法律上的繼承順位,例如子女、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會以書面公文通知繼承人,除非繼承人未提供正確的戶籍地址或聯絡方式,才可能發生找不到人的情形。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19【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
會計師林敏弘表示,卡在民法規定,某些「公同共有」遺產的繼承人,長年無法分割遺產,面臨老病凋零,或遺產價值縮水,因此希望推動修法,解決此問題。林敏弘是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曾任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專精遺產及贈與稅、房地產移轉相關問題。他舉例,某投資達人過世後,名下股票由兄弟姊妹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但是長期湊不齊全員簽名,導致20、30年無法分割股票,幾人離世又轉下一代繼承,公同共有人數愈來愈多,且部分股票更淪為「壁紙」。此外,因股票長期未分割,繼承人也無法領取股息,上述案產生的股息累計達到「億」元水準,可見問題嚴重。林敏弘認為,上述情形並非解釋函令就有解,修法才能釜底抽薪;希望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精神,在民法第1151條新增一項規定:未訂出分割遺產方法的前提下,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他們同意後可分割遺產,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的限制。他指出,財政部過去也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新增規定,讓民眾不必等「全體同意」,就可以遺產抵繳遺產稅。無獨有偶,提存法第17條也存在這種「一個人卡住全部人」的狀況。在許多土地買賣或道路徵收案,應付款項提存到法院後,若無法得到全體受領權人蓋章同意,時間拉長,再發生繼承情事後,受領權人愈來愈多,更難以領取,逾10年過期,提存的款項即全歸為國庫所有。其實民法第820條第1項,關於共有物的管理,除非另有規定,共有人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執行。瑞士、義大利、奧地利、德國及日本的民法條文,在共有物的管理上也傾向多數決。林敏弘將聯同律師女兒林佳穎共同提案給立法委員,希望透過立委連署修法,儘快解決人民目前在遺產分割與提存方面的困境。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4.10【徐谷楨】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遺產稅,不過,若這筆公設地為信託財產,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則無法免徵遺產稅,未繳的地價稅也無法自遺產總額扣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如果是公設地,受益人死亡後,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部分,屬於「權利價值」,因此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也就無法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自益信託契約所信託財產的土地是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當受益人死亡時,信託土地未繳納的地價稅,因為並非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繳納的稅捐,因此也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3.21【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繼承人間如果對於遺產尚未達成共識,可先按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導致房地遭列管或加收規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君過世留有數棟房屋及數筆土地,繼承人為甲、乙、丙等三名子女,遺產稅合計450萬元,繳納期限至2019年1月10日,但三名子女遲遲無法就遺產達成共識。眼看繳納期限將至,如果逾期未辦理房屋、土地繼承登記,將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台北國稅局表示,這種情況下,可先按應繼份繳納部分遺產稅,即可依遺贈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9.03.12【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海外資金回台專法正跨部會研議中,其中台商最關注的優惠稅率問題,會計師認為,稅率若不夠優惠、台商卻步,反而課不到稅;若稅率在合理範圍內低一點,吸引資金回台,讓資金浮上檯面後,後續贈與稅、遺贈稅都能課得到;同時海外10兆資金回台,更有助國內金融業發展財富管理業務,壯大規模。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建議,財政部不如再讓稅率低一些,等到海外資金真正回台後,將有兩大優點。首先,台商資金透過專法管道回流,這些過去在海外數十年無法課稅的資金,將可更加透明化,不僅回台時可課稅,後續贈與稅、遺產稅也都可以順利課徵。其次,林志翔表示,台商海外資金據估算約有10兆規模,如果能夠順利回台,將可促使國內金融業發展財富、資產管理相關業務,可順勢帶領金融業壯大規模。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3.11
高雄有對阿公阿嬤,把自己兩層樓透天厝,用低價2萬元賣給自己的孫子,且在土地建物買賣交易明細中,特別註記「親友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孫子願意照顧阿公阿嬤。」引發外界猜測,原屋主刻意以低價轉讓給子孫,是否為了減稅?其實,會計師表示,將財產傳給孫子、隔代贈與在台灣相當普遍,因除了可依自己意志做財產配置,還能節稅,但提醒在執行的過程中,要留意三件事情。避贈與稅低價賣房給孫子只是「多此一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表示,從高雄阿公阿嬤把房子用低價2萬元賣給孫子的案例來看,若目的是為了減少贈與稅,此做法有點多此一舉。他分析,此案例阿公阿嬤的房子位在岡山區前峰路162巷1弄1~30號中,屋齡44年透天厝,地坪17坪、建坪23.5坪,根據過去相同的坪數交易總價約在200萬~300萬元,若取中間值250萬元來看,該物件在評定現值時,可能就會低於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所以基本上不用低價買賣,透過贈與的方式,把房地產贈與給孫子,應該也是課不到贈與稅。王瑞鴻認為,比較合理的猜測,是阿公阿嬤可能透過把房子賣給孫子的方式,來降低土地增值稅,享受自用住宅用地10%的稅率。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土地增值稅稅率分為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等2種稅率。其中,自用住宅用地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稅率均為10%;一般用地稅率的計算方式,則是以買進到賣出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的稅率約20%~40%。因此,王瑞鴻表示,若是把房子賣給孫子的話,因為是買賣行為,阿公阿嬤為賣方,要繳交土地增值稅,若持有時間超過40年,需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一定不低,但阿公阿嬤可以運用一生一次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比一般用地稅率20%~40%省了不少稅額,且可以達到移轉財產的目的。不過,要留意的是,雖然把房子轉賣給孫子可省下土地增值稅,但持有的孫子因為是低價購入,未來若要轉賣的時候,可能要繳很高的房地合一稅。因房地合一稅計算的方式,是「土地+房屋實際售價總額-取得成本」作為課稅基礎,因此取得成本低,差價就會高,計算下來要繳納的稅金也會比較高。以此案例估算,若土地加上房屋實際售價總額為250萬元,孫子低價2萬元購入,應繳納37萬元的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為(250-2)X15%稅率。可少繳稅、降低遺產總額「隔代贈與」日趨普遍「其實,財產傳孫、隔代贈與在台灣相當普遍,因為有三個好處。」王瑞鴻說,第一,可少繳一次贈與稅、遺產稅。若將財產傳給子女,未來子女再傳給孫子,會經歷兩次贈與,直接財產傳孫的話,只要繳一次稅。第二,直接贈與可以指定財產給誰。台灣的傳統觀念,很多人會害怕財產落入旁人手中,若是傳給子女的話,萬一子女不幸離世,會面臨繼承的問題,其配偶是法定繼承人,而直接指定贈與給孫子,可依自己的意志做財產的配置。第三,先將財產贈與給孫子,先繳贈與稅可消化手中的現金,降低未來的遺產總額。死亡前2年贈與要列入遺產隔代贈與小心三件事然而,若有計畫隔代贈與的民眾,王瑞鴻建議,可留意三件事情。首先,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根據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不論贈與為免稅或應稅,如屬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各順序繼承人、繼承人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遺產,除補徵稅額外,還會處罰鍰。再來,將財產贈與給孫子,若孫子屬未成年,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最後,以前將不動產贈與給子女是常見的節稅方式,但實施房地合一稅課稅之後,子女取得的房地產未來若要出售,必須負擔財產交易稅額,因此,贈與房地產不一定能夠節到稅。王瑞鴻說,一般而言,建議房地產可透過繼承的方式,另現金、股票等則用贈與的方式,比較能達到節稅的效果。資料來源:今周刊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