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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個人、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則以「移轉登記日」期間為主。不過,如果是未上市櫃公司價值五成以上皆為不動產的過半數股權交易,則持有期間以股東取得過半數股分或出資額日起至交易日。官員指出,我國交易2016年後取得房地、地上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等皆屬於房地合一稅範圍。依規定,境內個人、法人持有境內不動產兩年內出售均課徵45%稅率,而持有超過兩年、未逾五年出售皆課35%。境內法人若持有五年以上、境內個人持有五年到十年皆適用20%;而境內個人持有十年以上可適用15%但官員表示,不動產交易依「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期間計算持有年度,如是繼承、配偶贈與等,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或配偶持有期間。舉例來說,配偶A自2012年購入一棟房屋,並在2020年贈與給配偶,若配偶在2021年賣出,則持有期間為2012年到2021年,即為九年。而過去有不肖人士運用未上市櫃空殼公司收購不動產,再將公司以股權交易賣給下一個不動產買方,等於將房地合一稅轉換為未上市櫃證交所得(現停徵所得稅,自2021年起計入基本稅負),最高可將房地合一45%稅負降為0%。為防堵該漏洞,我國房地合一規定,未上市櫃公司過半數價值為境內不動產為特定不動產,只要交易該類公司五成以上股份,將比照買賣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官員指出,特定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例如一家未上市櫃空殼公司,其股東有A、B、C三人各持有1/3,無人股權過半。若一位合夥人在2022年1月把股權賣給企業主,導致股權過半,此時才開始計算持有年度。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1.10.20【林昱均/台北報導】
部分未上市櫃公司可能出於疏忽,未完成股票發行程序,北區國稅局表示,此類股權交易雖然仍可成立,但卻無法視為證券交易,須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所得稅課稅。官員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但坊間仍有些個別的小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其股票就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當中所指涉的「有價證券」。是否為有價證券,在稅務上的影響就很大,如果是正式依規簽證發行的股票,在買賣時應繳納證券交易稅,私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還必須自行向國稅局申報。未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賣出後,若出售價格高於出資額,超過部分當然會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1.10.15【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明年上路、後年報稅適用明年綜所稅大減稅!物價高漲,明年綜所稅免稅額可望調高四千元,由八.八萬調高至九.二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四千元,由十二萬調高至十二.四萬元;薪資扣除額調高六千元,由二十萬元調高至二十.六萬元;綜所稅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免稅額也將調高。財政部表示,今年底將公告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等,明年上路、後年五月報稅適用。以雙薪四口之家為例,綜所稅免稅額調高四千元,可多扣除一.六萬元,加上標扣額多扣八千元、薪扣額多扣一.二萬元,按稅率五%至四十%計算,將可省稅一八○○至一萬四四○○元。若是單身上班族,可多扣除一.四萬元,按稅率五%至四十%計算,可少繳七○○至五六○○元。課稅級距、標扣額也調高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綜所稅免稅額、課稅級距、標扣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上漲三%以上,按上漲程度調整。綜所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上次調整是二○一七年,迄今累計CPI漲幅約四.○三%,預估明年綜所稅免稅額可由八.八萬調高至九.二萬元,課稅級距由五十四萬、一二一萬、二四二萬及四五三萬元,調高至五十六萬、一二六萬、二五二萬及四七一萬元。另,標扣額、薪扣額等上次調整是二○一八年,截至目前為止,累計CPI漲幅約三.二一%,以此計算,標扣額可由十二萬調高至十二.四萬元(有配偶者調高至二十四.八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可由二十萬調高至二十.六萬元。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2021.10.12【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多年,國稅局常發現民眾透過虛列成本或費用的方式,來達到避稅效果,國稅局表示對此類案件將加強選查。近期就有納稅人刻意未提供正確成本資料、或虛增房地成本等情況,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最近審理房地交易申報案件時發現一案,納稅人甲君在2017年、2018年分別取得多筆土地,並在2020年7月出售,甲君並在8月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所列的成本有問題。國稅局查到,甲君出售的多筆土地是向不同人買入,申報時卻只提供部分土地購入成本資料,並以當中單價較高的土地價格申報為購入成本,國稅局向前手調查後,重新依據每一筆土地實際購入價格,來計算甲君的土地取得成本。甲君向國稅局喊冤,表示自己因為契約書毀損,因此就用當時鄰近地價行情來申報,不是故意漏報,但國稅局認為,納稅人買進賣出土地成本,是個人可以掌握的資訊,本來就該據實以報,仍核定甲君短報土地交易所得500多萬元,並裁處罰鍰。另一案例也是發生在中區國稅局轄區。有一位納稅人乙君,同時出售了應稅的土地,以及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卻將免稅土地的成本,虛列在應稅土地上面,藉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國稅局向土地買賣前手、後手查證後,按照應稅土地公告現值占全體的比例來分開計算,最後調減成本並向乙君補徵稅款。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同時出售應稅及免稅房地,在申報時常有就應稅房地虛減售價或虛增成本的狀況,將針對這類案件加強選查,情節嚴重者恐涉有違章處罰。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2016年元旦起實施,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即屬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應在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提醒民眾務必據實填寫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以免被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1.10.12【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為省贈與稅,許多人會用買賣方式把房子移轉給小孩,以為只要做好金流就可以。專業地政士表示,金流不是兒子把名下存款,匯給老爸就過關,如果兒子平常不存錢,某天戶頭突然「天外飛來一筆存款」,國稅局仍可能課徵贈與稅。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一對父子就碰到這種情況,父親想把名下一間1100萬房子,轉給30幾歲兒子,為避掉贈與稅,就用買賣方式,向銀行貸款800萬元,另外300萬元,則由兒子戶頭匯給父親,完成房子交易的金流。父子以為萬無一失,但事後國稅局找上門,要求兒子解釋300萬存款怎麼來的,兒子說是做生意賺來的,但因無法舉證,仍遭課稅。鄭文在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不在此限。簡單說,就是二親等不動產買賣視同贈與,要免除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舉證責任。他表示,親屬間不動產買賣金流,可以區分為自備款和銀行貸款兩部份。要用買賣方式,買方自備款必須是自有資金,或是非由出賣人貸與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買方如果平常有存錢,交易前把定存解約、保險費解約、其他不動產向銀行的抵押貸款,都是有力舉證。但如果戶頭突然出現大筆存款,雖然不是賣方、親屬匯款,但除非能提出合理、具體解釋,很難讓國稅局信服了,難逃贈與稅。鄭文在表示,如果交易需要辦理銀行貸款,買方的償債能力也是國稅局稽查重點。假設買方報所得稅,年收入36萬元,銀行房屋貸款一個月要繳納4萬元,也就是年繳48萬元,國稅局可能認為無償還能力,依照差額課徵贈與稅。鄭文在說,二親等不動產買賣,除了贈與稅外,還有契稅、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不少人以為只要在220萬元免稅額內辦理贈與,就不用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實際上,除了繼承案件免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外,無論買賣或是贈與不動產、都需要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也因此要辦理二親等不動產買賣之前,最好先一併概算相關稅費,避免掛ㄧ漏萬,省下贈與稅,繳了一堆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1.10.08【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但目前還有部分機關團體、營利事業尚未申報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若超過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稅局將依營所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裁罰9萬元。台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與機關團體應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完成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等申報程序,未申報者將依序被國稅局列入「滯報」與「怠報」範圍。根據台北國稅局統計,每年約有2千家單位(營利事業與機關團體)為逾期未申報者。國稅局首先會針對這些未申報單位發出「滯報通知書」,業者必須在收到後15日內(滯報期限)需補辦申報,若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在滯報期限內補繳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稅款,僅需額外多繳10%稅額的滯報金,其金額依所得稅法標準為1,500元~3萬元之間。但如果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超過滯報期限內仍未申報,國稅局則會將未申報者列入「怠報」範圍,稅局將依照查核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稅額、未分配盈餘稅額並加徵20%怠報金,其金額依所得稅法標準為4,500元~9萬元之間。不過官員也提醒,如果企業逾期申報,不僅而且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的租稅優惠,如果另有短漏報情況,國稅局可依照申報不實規定,裁處企業補稅金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以所得淨額1千萬元的A公司申報109年度所得稅來說,其報稅期限為6月30日,如果A皆未申報,國稅局將在7月上旬寄出滯報通知書,而A當年度則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的租稅優惠。若A在收到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報補繳稅,除了營所稅額200萬元外,還需繳10%稅額滯報金,即為3萬元(罰鍰上限)。若A拖到滯報期限後才繳,除本稅外還要再多課20%怠報金,即為營所稅額200萬元與怠報金9萬元(罰鍰上限)。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1.10.06【記者/林昱均】
企業基金會雖為非營利組織,稅務上仍可能有申報義務。台北國稅局提醒,近期即將針對2020年度營所稅發出滯報通知,呼籲尚未申報營所稅的機關、團體盡早更正申報,以免罰款加重。官員表示,近期要寄發每年例行的滯報通知書,在營所稅上最常見的滯報對象,多半是慈善團體、企業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有些組織會認為當年度符合免稅標準,因此漏未申報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合法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在資產配置合理、未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捐贈人董監事合乎比例、所得支出比例合格等條件滿足下,可以免納所得稅。但特別是企業基金會,官員表示,常常會取得過高的股利收入,因而被排除免稅,有義務申報營所稅,此類團體若應申報而未申報,在被國稅局通知補報之餘,還會被裁罰滯報金、漏報金。官員指出,股利、租金等應辦扣繳的款項,國稅局可以掌握金流來源,很容易就能盤點出漏未申報營所稅的公益團體,通知補報並開罰。因應疫情影響,官員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限由5月31日展延至6月30日,因此滯報通知書延到近期才寄發,上述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申報的團體,在接到滯報通知書的日起算15日內補辦申報,國稅局只會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加罰至3萬元。但若超出補報期限仍拒辦申報,官員表示,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直接核定應納稅額,另外補徵20%怠報金,這部分最高加徵9萬元。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1.10.05【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屋主在向國稅局申報賣屋成本時如果以低報高,將導致應課稅基礎低估,而有逃漏稅之嫌,若被國稅局查獲恐面臨高額罰鍰,故於申報賣屋成本時應謹慎為之。案例說明購屋有折扣,賣房時成本卻漏算小威熱衷購屋買地投資,名下有幾筆房地產,且多為向建商購買的新成屋。小威3年前向某建商購買訂價1,000萬元的房屋一戶,因有私人關係介紹,該建商決定以裝潢費名義,按每戶100萬元折讓價金給小威,實際以900萬元的優惠價格成交。如今眼見房市又起,小威以每戶1,100萬元的價格出售,且根據當時契約訂定的1,000萬元價金申報為房屋成本,造成實際獲利200萬元,卻僅以100萬元為課稅基礎繳納稅捐。然而,小威並不知道此舉日後可能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甚至還得繳交高額罰鍰……國內疫情稍有趨緩,房市又出現一波漲價契機,加上今年有房地合一稅2.0新制上路,有些民眾在買賣房屋的時候,可能疏忽若干申報賣屋成本的關鍵程序,特別是使稅捐稽徵單位低估課稅基礎,恐怕會讓交易惹來麻煩。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及第3項,針對計算房屋土地交易究竟是獲利所得或者損失,有明確的規定:所得額=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因此,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應課稅基礎時,就必須以「房地成交價額」減除房屋成本(即原始取得房地價額),再減除原始取得房地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最後乘以相應稅率繳納稅金。漏報賣屋所得除須補稅還要繳罰鍰案例中小威的情況,黃品瑜認為,倘若小威在出售房地時高估原始取得成本,致使國稅局低估他賣屋獲利的應課稅基礎,即可能產生逃漏稅的嫌疑。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的情況,將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黃品瑜分析,小威高報了100萬元的房屋取得成本,產生低估100萬元應課稅的情形,又因為持有這筆房地3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率35%,逃漏稅捐金額可能達35萬元。換言之,如果國稅局查獲此事,小威除了必須補繳稅金,更可能額外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達70萬元的高額罰鍰。黃品瑜提醒所有買賣房屋的民眾,我國《所得稅法》建立於「凡有所得必課稅」的公平原則,不論是買方或賣方,都應以實際取得及出售的金額向國稅局申報。如果確實有房地原始取得成本產生,例如裝潢費用等,應妥善保留裝修公司所開立的發票,做為申報時的佐證,並以房地「實際取得成本」申報,避免發生逃漏稅情形而受罰,得不償失。資料來源:MONEY錢2021.09.28
今年7月房地合一稅制開啟2.0新時代,公司出售2016年後取得房地,須依持有時間採差別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國稅局表示,企業房地合一稅制設有「盈虧互抵」機制,但房地交易損失只能抵減房地交易所得,且必須依據三步驟順序來減除。現今所得稅法第39條中,就有設計十年盈虧互抵的規定,而這樣的概念也導入房地合一2.0稅制,採用分開計稅的這些房地交易損失,可以按順序用來抵減同樣是分開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首先第一順位是當年度損失,應先從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第二順位,如果同稅率損失還有未減除的餘額,才可用來減除當年度不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舉例而言,甲公司在同一年度中,有適用20%稅率的房地交易損失,應該優先用來抵減20%稅率案件的所得,若減除後還有剩,才可用來抵減同年度適用45%稅率案件的所得。前述兩種所得都減除後仍有餘額,第三順位才可自交易年度次年起十年內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今年7月起交易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雖然仍維持隔年5月報稅季時申報繳納,但計稅方式就要特別留意了。如果是公司出售買入的房地,俗稱二手房地,就是按照持有期間來以差別稅率計算,採分開計稅,若兩年內出售稅率為45%,超過兩年未達五年稅率則為35%,超過五年則稅率為20%。此外如果公司非起造人,只提供土地跟其他公司合建分屋後出售,也是採分開計稅,不過稅率以20%計算。若是建商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等情況,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取得後出售,就排除在房地合一2.0適用範圍,仍維持合併計稅,也就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中,並依當年度營所稅率計算。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1.09.26【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2.0自今年7月上路,其中營利事業若為建商首次銷售或提供土地給建商做合建分屋、自地自建等,屬於一手房地,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是直接於隔年申報營所稅時合併報繳,適用20%營所稅率。若營利事業是建商首次賣屋,還有採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為一手房地交易,免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是併入營所稅適用營所稅率20%,如果有虧損可直接適用營所稅虧損扣除,例如建商賠本賣房,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十年抵減營所稅。但官員提醒,房地合一2.0自今年7月1日上路後,營利事業買賣2016年後所取得不動產皆為二手房地交易,全面比照個人課稅規定,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適用房地合一稅,採分開計稅。適用稅率按差別稅率,持有二年內適用45%、二至五年內為35%、五年以上皆20%。而房地合一2.0也提供營利事業特別規定。若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參與建商的都更、危老重建或是非自願售屋如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依銀行法規定處分房屋、房屋遭隔壁鄰居越界建築、與他人共同持有房屋在未經同意下遭變賣等,雖仍在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且分開計稅,但適用20%優惠稅率。官員表示,若營利事業二手房地交易、非自願賣屋、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產生虧損,其虧損額度抵減順序依序: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當年度不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後續十年內的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惟不能減免營所稅,相對來說抵減額度用途較受限。舉例來說,A公司2021年提供土地參與合建分屋再賣出台北市大樓,另轉賣2021年取得的高雄市不動產,則台北市大樓出售所得為併入營所稅計稅,但高雄市不動產出售所得需適用房地合一稅。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1.09.24【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2.0已全面上路,北區國稅局指出,計算賣房所得時,共有三類成本費用可以主張,包括原始取得成本、房屋改良支出,以及移轉過程產生的稅費等;另外,特別在受贈取得的情形,還可額外全額列報土地增值稅,作為必要費用以節稅。房地出售之前,產權可能是購得或是受贈取得,二者在成本費用的認列上有些差異,首先是原始取得成本的部分,官員表示,對於購買取得的不動產,原始取得成本是指原始出價金額,但如果是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總不能說取得零成本,因此會以過戶時的房地現值,作為取得成本來減除。官員表示,第二類可主張的成本費用,是在取得房屋後,在使用期間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甚至還包括入厝時的搬運費等,如果屋主有妥善保留相關單據,也可在日後賣房時提示節稅。這部分對於購得或是受贈取得的情境下,就比較沒有差異。第三大重點則是稅費,官員表示,包括取得、改良及移轉的稅費,大多可作為成本費用,像是契稅、印花稅,甚至是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及各類規費。但官員強調,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在取得房地後的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費用減除。最後,在土增稅的部分,針對購入或是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則有不一樣的規定,今年財政部有函釋明確放寬,如果是原地主在受贈時有繳納土增稅,可以列為必要費用減除。財政部官員指出,在贈與取得土地的情形中,才是受贈方要繳,因此就算是新地主取得房地的必要費用,未來要再轉手時,也允許全額列為費用減除;但是對於過去是買賣取得的土地,地主要轉售時,就要另外依稅法規定計算可減除的額度。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1.09.22【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6日表示,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我國房地合一是針對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等交易標的課稅,只要在2021年7月後有交易情況皆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至於2021年7月以前交易案件為房地合一1.0稅制。房地合一2.0為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而過去房地合一1.0為個人出售持有一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一年到兩年內為35%,兩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官員指出,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至國稅局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官員表示,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檢附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還有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例如前一次移轉時的購入價格、房屋現值、房仲、代書等雜項支出證明,若有應納稅額則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舉例來說,民眾在2018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2020年10月31日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並做移轉登記,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但是民眾在11月30日以前(自10月31日隔日起30日內)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官員也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房地合一交易有虧損,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三年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但仍需先行申報。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1.09.17【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