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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應注意計算方式,依規定,企業應先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再扣除餘額,若計算錯誤,可能導致補稅並加計利息,增加財務負擔。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設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要件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企業申報盈虧互抵,實務上常出現的錯誤包括忘了先以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國稅局官員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投資收益不課稅,企業也就忘了先用來抵減虧損,導致漏稅。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但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2019年申報案件中,包含不課稅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依規定,這筆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再計算可扣除的虧損餘額。經國稅局扣掉投資收益,重新核算後,公司實際可扣除的前十年虧損餘額為600萬元,核定必須補稅。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在申報營所稅時,仔細檢視過去十年核定虧損的計算方式,尤其是有關投資收益的抵減問題,避免因計算錯誤導致補稅,甚至產生額外利息。若企業對計算方式或其他稅務問題有疑問,可向當地國稅局查詢,並請求協助確認計算方式正確性,確保申報無誤,減少補稅風險。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5.02.07【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企業房地合一稅2.0稅額,須計入隔年營所稅暫繳稅額計算範圍,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今天建議財政部檢討其合理性,以避免非建商的企業,因一次性的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表示,將請國稅局蒐集個案,檢視實務情況,通盤審慎研議是否調整計算範圍。財政部今天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第4季會議,由財政部次長李慶華代理主持,就各項稅制稅政議題持續徵詢委員意見;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財政部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彙整近一年來各項措施執行成效,於這次會議提出成果報告。財政部表示,會中有外部委員提出,考量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有「核閱報告」及「查核報告」之分,因此針對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辦理結算申報,需檢附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種類,建議應有明確規範,以利業界遵循。再者,外部委員建議檢討現行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中,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的應納稅額,計入下一年度「暫繳稅額計算範圍」的合理性,以符量能課稅原則。財政部官員說明,為減輕企業一次繳清稅負的壓力,也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企業當年度所得除要在隔年5月申報繳稅外,當年9月要先「暫繳」一次,等到隔年5月申報,確認全年應納稅額後,可扣掉暫繳部分,僅就餘額繳納。財政部官員指出,企業營所稅暫繳,分為一般申報、試算申報。一般申報是繳納「前一年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一半」,這類案件占大宗;另外,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有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選擇採試算申報,以「當年上半年實際營業額核實計算稅額」。財政部官員表示,外部委員在會中提到,非屬建商的企業,可能會遇到某一年度出售廠房、房地而有一次性收入,要繳納房地合一稅,墊高其當年度營所稅額的情況,這一企業隔年9月申報暫繳時,若採一般申報,要繳納「前一年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一半」,就恐面臨資金壓力。財政部官員指出,後續將請國稅局蒐集個案,檢視實務遇到的情況,通盤審慎研議營利事業暫繳稅額計算範圍。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產比照個人課稅,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計稅,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資料來源:中央社2024.12.25【台北25日電】
每年五月是企業都要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許多企業因不熟稅務法規變動、不明國稅局審查重點,或未充分了解申報規範,被要求補稅甚至被處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三大重點,協助企業降低申報風險。首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人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總公司管理費用分攤需符合法令限制,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時,僅能針對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非營業部門進行分攤。張瑞峰指出,若總公司設有營業部門,則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非營業部門的管理費用;此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不得重複計入分公司進貨成本,或重複列報其他費用,確保申報資料準確性。再來是,收入比例為主要分攤依據,張瑞峰解釋,企業應根據總公司與各分公司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分攤標準,如遇特殊情況,可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採用其他合理分攤方式,有助於維持稅務處理的一致性,減少爭議。以及申報應檢附完整佐證文件,張瑞峰說,境內分公司申報總公司管理費用時,需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詳細載明總公司全部營收與管理費用金額。若採用經核准的特殊分攤標準,需另行提供分攤計算方式及各分支機構分攤金額的詳細資料,以避免因文件不全影響審查結果。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蔡尚潔提醒,國稅局對於分攤費用的審查,特別關注財務報告中會計師執行查核工作的完整性,以及總公司管理費用中是否包含營業部門的費用。若有疑慮,稅局可能要求分公司提供原始憑證與具體管理事證,以佐證分攤合理性。此外,若分公司支付的總公司費用涉及勞務報酬,須同時考量扣繳稅義務及移轉訂價的合規性。張瑞峰強調,企業在申報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時,應全面掌握稅務規範,避免因資料不全或違反法規而遭否准或處罰。企業需特別注意申報準備與文件佐證,以確保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並降低稅務風險。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4.12.23【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企業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條件,當營利事業逾期繳稅,但尚未達到加徵滯納金規定(即逾期繳稅兩天內),可視為如期申報,仍可適用盈虧互抵。《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而何謂「如期申報」,實務認定上常出現爭議,稽徵機關認為「報繳合一」原則下,如期申報應包含自行繳納結算稅額。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原本規定下,營利事業需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才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新發布函釋放寬規定,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目前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可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如期申報」要件。林巨峯提到,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例中,認為稽徵機關將已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認定為「未如期申報」是種限縮解釋,將不利納稅人適用盈虧互抵,最終判決納稅人勝訴。然而此次財政部解釋,仍將超過法定期限三日以上才繳稅案件,視為不符合「如期申報」,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這部分營利事業要多加留意。根據國稅局過去經驗,適用盈虧互抵各項要件中,除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過去曾有企業只有申報年度有如期,過去虧損年度逾期報繳稅,那就不符合要件,將無法盈虧互抵。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企業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條件。聯合報系資料照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4.11.05【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可留意兩個重點。首先是取得年度,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累計物價漲幅達25%;其次是耐用年限屆滿但繼續使用的資產,其殘值仍可適用資產重估。《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指數上漲達標時,可申請資產重估價,重估後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隨著每年物價上漲,同樣的資產無法用以前價格購回,因此公司可把資產重新估算,價值提高後,可提列折舊隨之提高,就能提前享受節稅效果。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根據今年初公布內容,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另外,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可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官員舉例,甲公司1991年1月以6,200萬元購入建築物,耐用年數30年也就是到2021年,殘值2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這棟建築在耐用年限已過後,仍繼續供營業使用,等到2024年2月1日申請資產重估,必須以2023年12月31日當成重估基準日。甲公司預估該建築物可再使用十年,殘值0元,必須依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甲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200萬元,除以十年年限,每年折舊20萬元,調整補列折舊2021年到2023年共三年、為60萬元,未折減餘額剩140萬元,以此辦理資產重估。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重估後增加的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但日後處分資產時,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應在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4.09.27【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符合三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次是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是如期申報。《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若符合一定條件,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必須符合三大要件。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北區國稅局表示,主要依照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企業應具備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但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等情況,除非短漏報情節輕微,否則原則上不可適用盈虧互抵。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依財政部函釋,即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才能視為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500萬元,並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4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自繳稅額20萬元。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當年度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由於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570萬元的比率為12.3%,已超過5%,且短漏報所得稅額14萬元,也已超過1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條件,視同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不得適用盈虧互抵。因此國稅局重新核定,不僅前十年虧損無法認列,漏報的70萬元也要加回來,全年課稅所得額為570萬元,應補稅並處罰。除了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若有逾期申報狀況,將不符合要件。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4.09.02【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符合兩大要件的未上市櫃股權交易,也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兩要件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超過半數、公司價值有超過半數為不動產。國稅局表示,為了避免納稅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表面上賣股,實質是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藉這種「假賣股、真賣房」方式來避稅,房地合一2.0已將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也就是說,2021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與「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這兩項要件時,應視同房地交易,同樣要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國稅局解釋,「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這項要件,為「直接加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或資本額」占「被投資營利事業已發行股權總數或資本總額」50%以上,並非只以「直接持有」來計算。另外,「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則是包含被投資公司的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等,占被投資公司全部股權逾五成,並非僅計算房屋與土地兩項價值。國稅局舉例,未上市櫃A公司已發行股權總數為100萬股,甲公司在2020年10月取得A公司股權90萬股,並於2021年12月及2022年2月分別出售45萬股及10萬股,在辦理2021及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及1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出售股權交易日A公司境內房地價值占股權價值均超過50%,應補徵房地合一稅,原申報在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證券交易所得,則可核定減少。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有出售股權或是出資額,應檢視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2.0要件,在辦理交易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記得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挨罰。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4.08.02【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避免欠稅公司金蟬脫殼除了合併、增資等情況營業人應自行盤點稅務事項或提供擔保才可申請為了避免欠稅公司「金蟬脫殼」,將公司脫手他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合併、增資等情況外,營業人必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動,或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在事實發生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不過前提應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變更或註銷。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工程公司積欠營業稅、營所稅逾180萬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後,就無聲無息、未再繳納,截至2022年12月,仍有半數以上欠稅未繳。這家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國稅局持續追討欠稅,認為這家公司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甲級營造廠資格,這項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因此密集追蹤相關動態。國稅局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公司營業動態,2023年8月發現公司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也申請遷移,顯然試圖將公司脫手他人。國稅局發現後,要求欠稅人繳清欠稅,才能完成稅籍變更,也才能讓變更後的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一次繳清剩餘欠稅。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因合併、增資、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等情形外,應繳清欠稅或提供相關擔保,才能申請稅籍變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則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期三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欠稅人除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例如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的鑑價費及保管費等。國稅局呼籲,民眾或企業收到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應趕緊在通知期限內聯繫執行分署並繳清稅額,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影響個人或公司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4.03.18【記者吳秉鍇、楊文琪/高雄、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規定,記得在過戶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如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適用房地合一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但若是在2021年7月1日後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或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國稅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在2021年7月13日以1,200萬元出售其於2020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國稅局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甲君主張這筆交易房地所得,應於隔年5月才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但國稅局解釋,此案適用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也就是甲君)在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至於出售房地隔年5月,仍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由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可做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為遏止房市短期炒作,財政部祭出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主要延長短期交易定義,個人持有兩年內出售要課45%稅率,逾兩年、未逾五年適用35%稅率,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超過十年稅率為15%。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4.02.06【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外商在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碳權,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營所稅。若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就應由固定營業場所申報;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是直接由碳交所在交易價款中扣稅,並代為申報。台灣碳交所在今年8月成立,目前正規劃協助企業代購境外碳權。針對外商在台出售國外碳權取得收入該如何課稅,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財政部指出,外商透過台灣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的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所稅。財政部表示,若外商可提出帳簿、文據等,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若無法提出證明,可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財政部表示,出售碳權的外商若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申報;若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由台灣碳交所依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舉例來說,若交易所得100元,淨利率10%、扣繳率20%計算,應課稅2元,碳交所會從交易價款中扣除,外商只會從碳交所這邊收到98元。此外,外商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交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財政部官員表示,若是國內企業在碳交所出售碳權獲利,成本費用的認列相對單純,現行規定就能處理。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3.12.05【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或公司因欠繳稅款逾期未繳,致財產遭禁止處分,必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始得辦理塗銷。若因資金需求,必須將出售財產變現,卻因欠稅而財產遭到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稅額的財產作為擔保,即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有一甲公司在2021年度營所稅經核定補徵稅額2,900萬餘元,國稅局的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但甲公司逾限未繳,也沒有提供相當的擔保,於是國稅局便請地政機關將甲公司名下三筆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公司無奈表示,該不動產已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亟需辦理移轉過戶,但國稅局指出,因本案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公司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屬欠繳應納稅捐,依法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於是,甲公司提供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存單3,000萬元作為擔保,國稅局也因此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甲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才得以順利過戶。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通知有關單位,將納稅義務人名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做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登記。國稅局說明,所稱「欠繳應納稅捐」是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稅捐,卻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大額欠稅者,將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如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欠稅人須繳清全數欠繳總額,或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作為擔保。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資金需求,需出售財產變現,一時又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3.11.01【記者/林于蘅】
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以大量關係人借款取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結構又影響稅制公平,依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無論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如占業主權益比率逾規定標準3比1者,其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法認列費用或損失。所稱「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係依「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而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也須揭露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該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新台幣9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之合計數為3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為6,000萬元,其關係人負債3億元,占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為5比1,超過前述規定標準3比1部分之利息支出為360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900萬元x(1-3/5)=36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300萬元,並填在申報書第B1頁與揭露。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3.10.31【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