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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7.02.07
國稅局表示,符合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若繼承人在繼承後的五年內移轉給他人,就不符合免徵條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賦。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若繼承人從繼承之日起的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或是雖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的話,就應追繳應納稅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接獲繼承人甲來電詢問,其所繼承的農地,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但之後為何又接獲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北區國稅局說明,甲繼承其父親所留下來桃園市的五筆農地,經國稅局核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可免徵遺產稅。但之後查獲甲在2015年6月15日將該農地出售,,已不符合免徵規定,因此追繳其遺產稅。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