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興建中房屋變更起造人,記得在取得使用執照60日內申報契稅

財稅新聞
[ 2024-12-23 ]

字體大小調整

興建中房屋變更起造人,記得在取得使用執照60日內申報契稅

收藏

列印

  建商於建物建造期間,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或以買方作為建築執照原始起造人,使承受人以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表面上看似無移轉房屋所有權,但按實質課稅原則,仍有移轉房屋所有權之事實,為防止承受人藉此規避契稅,如有上述情形仍應依規定申報契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如有上述情形,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財稅局提醒您,若興建中之建築工程是中途由他人承受後繼續出資建造完工,從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承受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可免徵契稅,但應檢附出資證明,如工程合約書、建築工料發票、支付營造廠商價金並取得其開立發票之憑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契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