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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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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 留意例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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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或各項應收債權,如因無法收取而成為呆帳時,應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所得稅。但是,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出售免稅土地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者,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正確計算各自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之後如果出售土地價款無法收回所產生的呆帳損失,則要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費用。

  國稅局官員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檢視呆帳損失的發生原因,如來源屬於免稅收入的價款,則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12.14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