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契約修改立約日重新申報移轉,應重新貼印花

財稅新聞
[ 2022-12-01 ]

字體大小調整

契約修改立約日重新申報移轉,應重新貼印花

收藏

列印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因故撤銷後,以原契約修改立約日期,重新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移轉,其他訂約內容雖未變更,仍應重新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經買賣雙方訂定合意移轉契約並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嗣後若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重新申報,係屬買賣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所以,以修改立約日之契約再辦理申報時,仍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撤銷,若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申報,則無需另行貼花。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2022.11.30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