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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YGONEWS 2017.01.23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於所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
,是不是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核屬
營業稅之課徵範疇,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惟依財政部201
5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核釋:下列情形得免
辦理營業登記,一個人以其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
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二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
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
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未超過7公畝,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
年以上者。2.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
惟若有營業事實,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
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其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
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應特別注意有無上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之情形,否則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
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方暮晨/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