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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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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之印花繳納及退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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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納稅義務人之不動產移轉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之時,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項契據既經交付使用,即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上項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或因其他原因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

  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應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已繳納之印花稅款又無法退還而遭受損失。並請多加利用網路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