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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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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判定 按應繼分繼承及房屋保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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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繼承房地時,應否繳納印花稅,視各繼承人是否按應繼分繼承及房屋有無保存登記來判定,如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因無需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又土地及有保存登記房屋,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無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情事,亦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繼承人若不按應繼分繼承,必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例如繼承之不動產包含土地及房屋屬有保存登記之建物,且各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須依房屋和土地的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至於不動產價值,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21.10.25
【記者廖建智/嘉縣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