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1日經濟部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子法《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以下簡稱《用地變更辦法》),規範「特定工廠登記」(以下簡稱「特登工廠」),只要符合「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且不位於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就可依《用地變更辦法》規範,檢具用地計畫書、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等文件,向地方政府申請、辦理用地變更,讓原本的「農業用地」變更為容許興建工廠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農地違章工廠能永久就地合法,土地能交易買賣炒作。
更簡單來說,《用地變更辦法》是農地違章工廠申請用地變更的審查規範,但經濟部卻未制定合理合法的審查把關機制。
依《工輔法》辦理土地變更的核准條件,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的規範,包含:申請用地變更者,應屬國土利用適當合理、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特性,並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須為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妥適規劃,且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針對申請用地變更審查的實質及程序內容,應依據《區域計畫法》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非都管》)……等做更細緻的土地保育利用規範;農地上的「特登工廠」,因涉及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使用,更應參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辦法》),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依《非都管》規定,用地變更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若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則應就所屬環境敏感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而《非都管》也規範特定地區內,2016年5月20日前之「臨時工廠登記」廠商申請用地變更,地方政府應組「專案審查小組」,審酌前述環境敏感地區等資訊。又依《農變辦法》,若使用具農業灌溉功能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功能之虞,抑或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等情形,則不同意變更使用。以上皆應作為《用地變更辦法》的參照修正。
目前《用地變更辦法》雖有明定應檢具文件或說明事項,也規範各相關主管單位書面審查「用地計畫書」(如上表--用地計畫審查表),但關鍵在於,若地政單位評估「變更編定用地未符合《非都管》規定」,或農業單位認為「未符合《農變辦法》規定」,並於審查表中簽註意見,是否得據以准駁?抑或審查表僅淪為各單位的意見表述,同不同意的仍由主管農地違章工廠的經濟單位獨斷裁決?
此外,當前正值土地規劃與管理,由「區計法」體系過渡至「國土計畫法」體系期間,此時經濟部公告《用地變更辦法》,將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國土功能分區、編定上的困難,形成後續國土分區管理上的漏洞。若考慮到空間規劃體制過渡的平穩性,不應於此期間頒布有關辦理變更編定作業的任何法規。
我們嚴正呼籲,經濟部王美花部長應捍衛國土永續發展,共同建立合理合法的把關機制,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主動修正《用地變更辦法》,在國土審查規範上與其他部會同一陣線。
資料來源:上報 2021.07.05
【記者/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