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交換土地視同買賣土地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財稅新聞
[ 2021-07-01 ]

字體大小調整

交換土地視同買賣土地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收藏

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交換土地屬有償移轉,視同買賣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申報時依各筆土地分別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並檢附已完納印花稅之土地所有權交換契約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交換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者,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承受人為自然人時,得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