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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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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八類交易常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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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移轉要課房地合一稅,但民眾常常搞不清楚,以為自己的案件特殊不必申報,因而沒有辦理申報而受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整理出八種常見未辦理申報的類型,提醒民眾務必要記得申報。

  官員表示,個人自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沒有申報者至少要處行為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申報。常見八種該申報但未辦理申報的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三、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四、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五、誤認非自行交易房屋、土地,無須申報,常見情況如房地遭法院拍賣。

六、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2016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七、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八、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經申報贈與稅,而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該分局提醒,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1.13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