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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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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分公司分攤他國子公司費用 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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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外商公司在台分公司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高額其他費用,台北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有3,000多萬元是分攤總公司在他國設立子公司的企業活動費,被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辦理營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應以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的管理費用為限。

  國稅局指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國稅局表示,亦即外商在台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僅得分攤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非營業部門管理費用,前述區域總部係指與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隸屬同一總公司,負責管理該區域之其他分公司。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1.06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