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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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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給五年緩課 財政部要開徵最低稅負 會計師盼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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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給了新創公司股東因併購而取得的利益可延緩五年繳稅,但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所得基本稅額修正草案研議修正個人轉讓未上市櫃(興櫃)股份之所得應納入低稅負課徵,經濟部是否研議一併納入修正範圍。

  為避免新創公司股東因與其他公司併購可能產生鉅額稅負而卻步,本次企併法修正草案給予個人股東取得視為股利所得可延緩五年繳稅,有助於新創公司更積極參與併購。

  依現行稅法規定,針對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之個人股東取得股份對價如有所得,將視為股利所得核課所得稅,惟個人股東常因未取得現金而需籌措鉅額稅款而卻步。

  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增訂第44條之1,給予成立未滿五年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如因前述併購所產生之股利所得稅,得選擇全數延緩至次年起之第五年申報繳納,但其個人股東在五年緩繳期間內轉讓併購取得股份,包括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消除股份、公司清算,及其他原因造成股份所有權變更情事,則應於轉讓年度按股份轉讓比例申報股利所得課稅。

  陳惠明指出,該草案條文雖然有助於新創公司更積極參與併購,但併購模式除分割及合併外,尚包括股份轉換之收購模式,目前所得基本稅額修正草案,正研議修正個人轉讓未上市櫃股份之所得應納入低稅負課徵。

  陳惠明指出,是否可研議將上述基本稅額問題一併納入修正範圍,以維持企業併購租稅措施之中立性,以及在緩繳所得期間再作股份轉換等併購行為,是否應排除屬所有權變更之情事,以避免併購企業再次併購之限制,均值得主管機關再做進一步考量。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0.19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