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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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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計算印花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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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由兩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不動產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其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分割協議書成立時」之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至於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則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提醒繼承人多加利用網路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