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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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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查核 三類企業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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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與關係人企業之間的受控交易,經常被國稅局列為查稅重點,台北國稅局表示,若企業高度仰賴另一家企業的智慧財產、原料,或相關交易金額占營收比重五成以上,即便雙方沒有從屬關係,很有可能會成為移轉訂價查核對象,業者應向國稅局證明交易並未受控,以免遭調整補稅。

  所謂的受控交易,就是指關係人之間從事交易,包括國內外子母公司之間,直接或間接被控制的交易。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如果年度間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彼此間交易資料,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官員表示,不過有幾種特殊狀況與關係人交易類似,但企業可以提出證明,主張交易符合常規,不必向國稅局提供移轉訂價報告。

  官員指出,第一種情況是企業高度仰賴另一家企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門技術等,相關經營活動的產值達同年度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第二種情況企業的購置的原物料來自另一家特定企業,且交易金額達企業進貨總金額50%以上;第三種則是企業銷售商品給特定另一家企業,且該商品銷售收入達企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官員表示,這三類情形依法都會視為受控交易,可能會有跨國避稅風險,不過也可能是因為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而造成。因此查核準則也規定,企業可以在申報年度營所稅之前,提示的雙方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單、公司登記等文件給國稅局,證明交易雙方沒有從屬或受控情形,以免未來遭移轉訂價查核。官員表示,只要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依照財政部過去函釋,也可以排除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5.05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