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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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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復查 一定要用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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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日起30日申請復查,也要注意申請主體應符合當事人資格。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組織之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跟一般自然人不能混為一談,因此,公司如果要行使法律權利,像是針對企業營所稅申請復查或是提起行政救濟,必須以公司名義申請才符合法規。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0.03.03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