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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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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盈虧互抵 有四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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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肺炎影響民眾消費信心,恐重創觀光、交通運輸等相關產業。財政部官員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設有盈虧互抵規定,企業若產生虧損,可善用這項規定合法節稅,不過必須符合四大要件。其中,國稅局實務上最常發現企業因未如期申報所得稅,導致無法適用規定,提醒企業留意。

  適用盈虧互抵的四大要件包括:「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所稅。

  其中企業最常被「打槍」的原因,多是因為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官員提醒,不僅是申報扣除年度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營所稅申報,虧損年度也必須如期申報,否則無法適用。

  此外,若公司蓄意逃漏稅,或以詐術、其他不正當手法避稅,或短漏所得稅額過高,都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提醒企業誠實申報為上策。

  何謂短漏稅額過高?官員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稽徵機關查獲公司短漏所得稅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超過5%,短漏情形就不算輕微,此時就不能適用前十年盈虧互抵的優惠。

  舉例來看,國稅局查核甲公司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全年所得額750萬餘元,前十年核定虧損在該年度扣除300萬餘元,但國稅局發現,甲公司當年度營所稅有短漏報利息、虛列佣金支出等情形,短漏報所得高達500多萬元,等於漏報90多萬的所得稅。

  依規定,短漏報稅額已超過10萬元,甲公司不僅無法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反而需要被國稅局補稅,得不償失。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的會計事項應據實依規定記載,並在申報期限內,依法申報納稅,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或其他不符要件情形,而喪失合法節稅的機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2.10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