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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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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併入業主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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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的營業利潤,應併入業主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但規模大小不同、方法各異。小商號可直接透過國稅局取得課稅資訊;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者要在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試算營業所得、主動併入申報。

  官員表示,公司行號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獨資商號並不用,而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要將營利所得併入事業主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官員指出,獨資商號大致上可依據營業規模分為二類,一種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利事業,通常是每三個月由國稅局查定營業額並課徵營業稅,這類營利事業也不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

  官員表示,針對小規模營利事業的營利所得,國稅局會直接透過查定營業額的資料,再依每個行業的法定淨利率核定所得額,納入提供獨資業主個人的綜合所得查詢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業主只要依國稅局提供查調的所得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所稅即可。

  然而月營業額達到20萬元以上的獨資商號,處理方式就不同了。官員表示,這類營業人已經不適用查調所得,除了必須依法開始開立統一發票之外,也不能直接在國稅局提供的查調系統中取得營業所得資料,必須自行依照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計算好損益應稅所得,再合併到個人綜所稅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1.22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