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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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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設備認列 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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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評估營運績效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企業用於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管理目的,並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的有形資產,對於資本密集產業,相關支出更屬於重大項目,因此投資人閱讀企業財報,應特別留意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占整體資產的比重,了解其中可能衍生的營運風險。

  證交所指出,早期財務報告係以固定資產項目表達,在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後,改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來呈現相關營運活動。

  就衡量模式而言,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會計處理規定,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16)中,原始入帳時應以成本認列,續後企業可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另外選擇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處理。

  成本模式下,資產負債表的金額主要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與累計減損後的金額表達。重估價模式下,則以重估價日期的公允價值,減除重估價後的累計折舊與累計減損後的金額表達。

  值得注意是,由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重大資本支出目的,係用於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在企業永續經營的考量,企業將長期持有該等資產,爰公允價值的波動對財務報告使用者較不攸關,是以,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報的編製準則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僅允許採用成本模式,暫不開放採重估價模式。

  折舊部分,企業必須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未來經濟效益的預期耗用型態,選定折舊方法進行提列折舊,此時不同資產所採用折舊攤銷的方式不同,也會產生不同影響,實務上,常見的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餘額遞減法及生產數量法。

  另一方面,計算折舊時,也涉及耐用年限與殘值衡量。由於折舊方法、耐用年限和殘值均為企業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使用狀況的預期,是以企業至少必須在每年底,檢視折舊提列是否仍符原先預期。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1.13
【記者趙于萱/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