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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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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痛的是補稅仍被罰 納保官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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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國稅局指出,過去有A先生漏報個人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雖然在核定前2019年4月23日就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按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罰。

  但是國稅局認為,在A補報前即已先行著手查調A申報資料,不符合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之規定。

  A主張民眾並非稅務專長,且未能及時申報並非有心之過,應免予處罰。

  納保官瞭解案情後,認定財政部新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已明定要以函查日(即發文日)或公告日為調查基準日。因此,A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最後免再補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保官提供協助,第一是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第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第三是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12.06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