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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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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簽訂後解約 已繳印花稅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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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簽訂契約時須貼稅票繳納印花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雙方契約訂定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規定,不能以此為由申請退還印花稅,除非是因為適用法令錯誤導致多繳了印花稅,才可申請退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雙方因故解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旦書立交付使用,就要貼足印花稅票,不得以合約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同樣道理,如果雙方解約後又達成共識重新簽訂契約,並修改原契約的立約日,此時在稽徵機關的認定上,會視為是雙方當事人「另一次」簽訂契約,與原契約已無關,因此必須另行貼花、另繳印花稅,民眾在簽訂契約時務必慎重,以免日後解約,白繳了印花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1.25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