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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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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重購退稅 優惠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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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放寬房地交易舊制案件的綜合所得稅重購退稅適用範圍。官員表示,過去納稅人換屋時若是由直系親屬設籍以符合自住條件,該直系親屬必須同時是受扶養親屬;但財政部放寬後,報稅時未列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當地設戶籍,也視為符合自住條件,明年5月綜所稅申報期間就可適用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是換屋族常用的節稅方式,土地增值稅、綜所稅都有提供自用住宅重購抵減或退稅優惠。其中綜所稅方面,原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必須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才算自住房屋。

  然而不少民眾反映希望適度放寬,財部從善如流,比照土增稅重購退稅規定,不再僅限「受扶養」直系親屬。

  官員表示,在稅法中提供重購退稅優惠,主要是希望減輕民眾在更換自住房屋時的財務負擔,加上土增稅的重購退稅規定中,也並未要求設籍直系親屬必須是同時是受扶養者,財政部在考量後認為可以適度放寬。

  官員表示,民眾明年5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就可因此解釋令而受惠,不過這項鬆綁只針對房屋交易舊制案件,房地合一新制案件就未包括在內。

  官員指出,民眾要適用重購退稅共有四要件,首先必須是新屋價格高於舊屋;其次,房屋須為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第三,必須辦理戶籍登記;最後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1.20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