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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yGoNews 2017.01.17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
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
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
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財政部國
稅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
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
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
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
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
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可減除費用扣除成交價額5%。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全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
,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
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
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
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方暮晨/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