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房地新聞 >老翁控子不肖要收回贈與土地、房產 法官因這個理由駁回

房地新聞
[ 2019-10-05 ]

字體大小調整

老翁控子不肖要收回贈與土地、房產 法官因這個理由駁回

收藏

列印

  苗栗縣年過8旬的老翁,為了收回贈與給兒子的土地與房產,父子對簿公堂,雙方各執一詞,雖家務事難斷,但法官依據老翁自承於2010年將土地、房產贈與給兒子後,兒子便不理他、甚至趕他出去,老翁卻沒有在民法贈與規定的1年內提出撤銷,失去時效,駁回老翁之訴。

  老翁控訴,他於2010年9月3日,將名下土地及房產贈與2名兒子,2子各持有1/2,並約定輪流扶養他。但其中1子於取得土地及房產後,對他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甚至於一個月後,向他表明「現在這個時代,已不用扶養父母了」,還要求他搬出去。

  老翁稱,他不得已,只好向友人租屋,一人獨居迄今,且他年歲已過80,經常生病,僅依靠每月領取的1萬5千元退休金,根本不敷支用。老翁認為這個兒子沒有履行對他的扶養義務,聲請撤銷對這個兒子的贈與,改由他和另一名兒子各持有1/2。

  但被父親指控的兒子反駁,父親自母親死亡後,便陸續結交多任女友,且遭騙取諸多錢財,他們兄弟考慮父親唯一作為終老的老本得以保存,經與父親商量獲同意轉登記,父親實際上仍得使用,並未占用。

  且該子稱,他因考量父親年歲漸大且獨自一人居住,曾接至台北同住、照料父親生活起居長達2、3年,後因父親結交女友才搬出去住,且父親迄今的健保費用均由他繳納,他並無不履行扶養義務。

  父子在法庭各執一詞,不過法官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明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官認為,依據老翁陳述,老翁早已知悉兒子不扶養行為,卻超過贈與1年後才聲請撤銷,時效已過,老翁主張為無理由,駁回老翁之訴。

資料來源:2019.10.0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