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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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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不動產契據須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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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繼承時所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為提供貼心便捷服務,該局即日起受理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臨櫃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案件。

  倘有不動產坐落其他縣市,可透過跨縣市機關合作機制,協助民眾填妥「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連同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向不動產所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減輕民眾奔波往返之辛勞。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9.09.12
【記者王世明/基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