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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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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列支 有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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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每年可列支交際費抵減當年度營利所得,但是交際費設有額度上限,超額列報可能遭剔除補稅。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營利事業列支交際費減除當年所得,依據產業不同、年進銷貨淨額不同,不同類型的營利事業設有不同的交際費比例上限。

  台北國稅局近期接獲業者詢問,員工到國外出差,因而產生業務所需的交際費用,相關合法憑證應合併本國交際費計算,或是無須併計?官員表示,根據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交際費,並沒有限制發生地是在境內或境外,因此營利事業員工境外出差所發生的交際費,也要與其當年度境內交際費合併計算、於限額內列報。

  以實際例子而言,某公司2017年營所稅申報案中,業者當年度最高可以列報210萬元交際費,業者除在限額內列報200萬元交際費外,還另外在「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國外交際費」50萬元,這筆費用就會被轉正到交際費科目。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30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