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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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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漏報兼營收入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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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銷售額未達20萬的「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可以免用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營業額並課稅,但若有兼營其他業務收入未申報,可能會同時觸犯登記不實、漏稅兩種違規,最高可能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小規模營業人是指營業規模較小、交易零星,且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營業人。

  官員說,原則上經營實體店面的營業人,都應該設有稅籍登記,勞務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貨物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就會由國稅局依照實際經營樣態與經營狀況,查定營業額與應納稅額。

  然而市場變化快速,官員指出,現在很多小規模營業人也開始多角化經營,但是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時,是以業者登記的營業項目為基準,若經營業務逐漸增加,就很可能會查定更高的銷售額,建議業者主動變更營業項目登記,否則可能會面臨漏稅與漏開發票等罰則。

  根據營業稅法第46條,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或未依規定申請,會處以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未改正可以連罰;根據同法第51條,短漏報銷售額,可能會被處以最高五倍漏稅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29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