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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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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國外基金利得 必須合併營業所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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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所得自2016年起停止課徵所得稅,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是投資國外基金利得,就必須與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所稅,不適用停課所得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依據註冊地不同,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如果公司處分「國內」基金所產生的利得,就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徵所得稅,但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

  而如果是交易「國外」基金產生的利得,就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的有價證券,應依規定合併申報營所稅。

  國稅局表示,轄內曾有某公司在辦理2017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300萬餘元,不過當中有100萬元是處分國外基金利得,非屬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的適用範圍,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最後國稅局依規定核定該公司須補稅。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26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