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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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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營業 須報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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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即便暫停營業,停業期間仍要依規定辦理營所稅申報,否則可能會被加罰滯報金最高新台幣3萬元,甚至是怠報金最高9萬元。

  官員提醒,在年度中暫停營業的營利事業,仍然必須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區域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若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又有相關所得被稽徵機關查到有應納稅情況,就有可能被國稅局加罰滯報金或怠報金。

  營利事業若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會寄發滯報通知書,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若在接到國稅局滯報通知書後15天內補辦申報,滯報金的計算是按照國稅局核定的應納稅額,額外加徵10%滯報金,不過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低於1,500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13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