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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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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賣掉房子 沒申報仍不得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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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曾發生有納稅義務人在「非自願」狀況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轉,該納稅人未在期限內申報納稅,因而遭罰,造成該納稅人相當不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對此解釋,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以免遭罰;若案件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

若符「非自願性」交易 最高45%稅率可降為20%

  國稅局表示,日前一名納稅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在2017年3月27日取得房地所有權,但該名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就依土地法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同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由於該房地是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甲君案例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雖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補徵稅額60多萬元,但甲君未在期限內申報,遭處罰鍰30多萬元。

  國稅局解釋,甲君雖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降為20%課稅,但甲君未依限申報納稅,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依規定不得免於罰則。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應納稅額就應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自由財經 2019.08.06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