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期間,如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列舉扣除額。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購屋、租屋若是自住用途,每戶每年可享有購屋的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2萬元,若同一年先租房後買房,則可按租房、購屋自住兩種期間占全年比例,以計算列舉扣除額。
官員指出,我國自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不動產市場呈修正態勢,因持有1年內賣出要課徵45%財產交易所得稅、1∼2年為35%,2∼10年為20%,超過10年才是15%,讓投資客有所卻步。
但房地合一為避免影響一般自住者,因此兩項條款,第一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可享20%稅率。第二則是自住滿6年,且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且沒有做為營業或出租用途,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免稅額與10%優惠稅率計稅,在稅制之下,購屋多以自住者居多。
自住者除了免稅額外,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也可同時在申報並用。官員舉例,A先生在2018年1∼6月為租屋自住,租金共9萬元,而7∼12月購屋自住利息費用為18萬元。
官員表示,這時就要按照天數來依比例計算扣除額上限,像是前半年的租金支出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181天/365天、即為59,507元。後半年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上限是30萬元×184天/365天、即為151,233元。
若加總計算,則A先生租金、利息費用共27萬元,其中有210,740元可列舉扣除。不過官員也提醒,若民眾要使用這兩種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只能以1屋為限。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8.02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