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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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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列報過期帳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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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注意,如果是以權責基礎處理會計事項,列支過期帳或費用就須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在年度決算時,只有當年度無法確知的費用或損失,在往後年度得知時,才能列報過期帳或費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的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予以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官員表示,這代表對於以權責基礎處理會計事項的營利事業而言,原則上只能在遇到特殊狀況時,才能夠列支過期帳或費用,實務上常見的案例便是訴訟所得與賠償,得以等到最終判決確定才列帳。

  台北國稅局舉例,轄內某公司於105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因十多年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的承購土地款,最後遭取消承購資格,原繳納之保證金被沒收,加上相關費用等損失600萬餘元,未於當年度申報相關損費,直到105年度才發現列報損失。

  官員表示,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這一案當中的損失並非在過去無法確知,不合乎過期帳與費用列支的要件,因此予以剔除補稅,提醒營利事業應正確記帳並辦理營所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18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