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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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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公益信託 先評估四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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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公會16日舉辦公益信託實務準則說明會,55家金融機構未來辦理公益信託時,應就成立目的與前兩年支出金額規劃、信託財產組成與規模等四大面向,進行承做業務前的評估。

  信託公會的公益信託實務準則,由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馬傲秋負責委外研究,她昨日受邀到信託公會演講,向55家銀行、證券、基層金融等會員機構,介紹公益信託實務準則與重點。

  馬傲秋說,金融機構辦理公益信託之前,應就四個面向進行評估。首先是成立公益信託的目的,以及首二年的支出金額規劃。公益信託的成立,若非基於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其他公共利益等目的,應該拒絕承做。

  其次是信託財產的組成與規模。信託財產的組成不外現金、不動產、有價證券,如果信託財產以不動產、股票為主,現金不多,每年又需要有現金支出,須就信託財產的變現性、配息等情形,進行評估。

  假設信託財產全部是不動產,需了解是否有穩定的租金收入,如果沒有,該不動產的變現性如何、委託人是否願意變現,如果無法變現,可能與公益信託的本質不符。

  第三是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決定權限。過去,受託人,也就是金融機構,對於公益信託的資產,並未主動運用管理、或主動規劃公益支出,而是仰賴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法務部稱這種模式為消極信託。

  法務部認為,我國信託法架構,消極信託不在允許範圍,因而受託的金融機構事先必須了解,客戶,也就是委託人,是否願意把實際的管理運用權交給受託人,而非要求受託人須聽命於委託人。

  第四,公益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的人選,有其資格限制。以監察人為例,其與委託人之間,不能是配偶或三親等內的親屬關係。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17
【者陳怡慈╱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