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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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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銷貨收入逃稅 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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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私設帳戶避開發票,恐涉隱匿而遭從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日前查獲一家漆料及光油批發零售公司,其負責人透過個人帳戶來收取公司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該案依稅法遭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深查發現該帳戶是提供給公司收付貨款使用,該公司將漏開立發票的貨款存入負責人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後查得該公司在整個107年度申報當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高達2,900多萬元,除補徵營業稅145萬餘元外,《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皆設有相關罰則,稽徵機關將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10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