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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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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受領 國稅局:出租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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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受領,出租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因約定租金讓與他人受領而變更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承租人依約定將租金直接給付第三人,出租人不能以未收到租金,主張非所得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因積欠乙君款項,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由債權人乙君收取,並通知承租人A公司將租金直接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及填報扣繳憑單,甲君並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請民眾特別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勁報 2019.07.10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