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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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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免稅資產 不得列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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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處分房地及有價證券等免稅資產時,不可以列為費用減除應稅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處分期間跨年度的話,相關的成本費用也應精確列報所屬年度,譬如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的情況,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內有一營利事業申報105年度營所稅時,發現勞務費較10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是因為該公司欲處分103年度以前取得的舊有土地與股權,為此聘請專案顧問。官員指出,此案中的公司犯了兩個錯誤,其一在於其舊有土地與國內公司股權,由於財產交易所得皆可免稅,所以相應的成本應作為免稅收入的減項申報,而不是列報費用減除應稅所得。

  其二則是由於處分時間跨申報年度,該公司將顧問費用2,250萬元全部列報當年度費用,但由於全數資產尚未處分完畢,國稅局按資產已售及未售成本之間的比例,准予認列當期費用395萬元,其餘勞務費用1,855萬元皆調整轉列遞延費用。

  官員進一步說明,該公司欲出售的土地為民國103年度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故其所得依舊制為免稅資產;該公司所欲處分的國內公司股權,亦為停徵所得稅之免稅資產。

  官員表示,如果其資產尚未完全在同一申報年度處分完成,像是在年度結束前還沒出售的例子,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如果在該年度已經部分出售的情況,則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間的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處分免稅資產時,其中可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都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列至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如果是在當年度年度結束前尚未全部出售者,則應按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轉列遞延費用,不能全數列報當期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09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