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企業售屋採房地合一制 土增稅不得列交易成本

財稅新聞
[ 2019-07-04 ]

字體大小調整

企業售屋採房地合一制 土增稅不得列交易成本

收藏

列印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如果資產符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另有其計算公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土地漲價的價值已經在土地增值稅中進行計算,企業不應該再將土增稅列為房地交易成本,否則會變成重覆減除。

  台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有一甲公司,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列報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120萬元,這筆所得額應該要以出售房地收入為基準,再減除取得成本、必要費用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但是國稅局人員稽查後發現,甲公司申報的「必要費用」當中,竟包含了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的「土地增值稅」,剔除該筆多列計的費用後,額外調增課稅所得額50萬元,依據當年度營所稅率補徵稅額8.5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04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