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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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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帳利息債權 列當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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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尚未實際入帳的利息債權,在會計年度終了時也要列為當年收入,並不是等實際收到利息時才要列為收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有出借款項而有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記得要列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上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在收益確定應收、費用確定應付這兩種情況下,就應該要入帳,辦理決算時有關收益及費用的部分,也應該要按前述確定應歸屬的年期來調整。

  台北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在102年度由公司帳戶轉出600萬元給王君,約定按年息6%來計利息,期間一年;但王君最後沒有依約定還款,甲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清償債務訴訟,但並沒有申報該筆利息收入,仍然受到台北國稅局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02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