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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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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取回欠款 下月起兩情形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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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過去債主(債權人)借錢給欠款人(債務人),時而遇上欠款人跑路,無法與欠款人取得聯繫,只好由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未來債主取得款項若符合2情形,可視為「本金」,不用課所得稅,將於7月1日發布新解釋。

  賦稅署表示,民眾借錢給他人,只針對利息課稅,因本金不屬於所得,所以不用課稅;舉例而言,若A向B借了100元,還款金額110元,其中100元就是本金、10元為利息,須納入利息所得課稅。

  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債主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形,或是收回款項低於本金,還可能因雙方當初約定「清償款項優先用於償清利息」,或是雙方無契約約定,須依民法「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本金」的原則,導致收回的錢被視為利息收入,不僅沒收回本金,還因款項被視為利息而被課稅。

  賦稅署將放寬規定,未來債主若能找到欠款人,雙方就可更改約定,把清還款項的清償順序改為「本金優先受償」,也可放棄利息請求權,就可化解課稅問題。

  若債主無法聯繫欠款人,可主張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下列2種情形可將收回款項視為本金:一,無法聯繫欠款人的前提下,債主可寄出存證信函通知欠款人,將拿回款項的清償順序改為本金優先受償或放棄利息請求權,即可將以強制執行取回的款項當成本金;二,欠款人已死亡,強制執行取回的借款一樣可以視為本金,不用課稅。不過,賦稅署官員指出,若債主拿回的金額高於本金,或日後又有機會收回借款,合計金額超過本金,超出部分仍會被視為利息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9.06.27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