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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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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補報未繳清 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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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稅不僅是要補報,若補報完未繳清,一樣可能會挨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是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逾期未繳所加計的利息,對公司而言也可以列入公司的費用,計算當年度所得時可減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因為疏忽漏報所得,雖然事後發現有自動補報,但是卻沒有繳清補報的稅款。官員表示,在這個例子當中,雖然《稅捐稽徵法》第48條有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可以免去罰則,但就是因為漏了補繳的動作,該公司就算補報了相關所得,一樣受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現行稅法有許多與加計利息相關的規定,如上述的稅捐稽徵法即是一例,若是超過補繳期限仍未繳納,便會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開始加徵利息,而這方面的利息由於涉及成本與對價,依據2017年修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也可以將上述利息列入該事業當年度的費用。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6.20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