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房地新聞 >區分所有建物申辦測量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喔!

房地新聞
[ 2019-06-04 ]

字體大小調整

區分所有建物申辦測量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喔!

收藏

列印

  一般而言,區分所有建物中所謂「大公」、「小公」為建築實務上對於建物使用性質常用之說法。「大公」係指如地下防空避難室、管理員室、門廳、發電機室、水箱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小公」係指如每一層樓的電(樓)梯間、通道、走道等,「由同一樓層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另外「專有」建物係指:「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而言」。因此區分所有建物申辦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之「專共用圖說」(即大公、小公、專有等圖說)!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廖俊隆主任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建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詳細範圍圖說(即專共用圖說),又按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暨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申請人應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本市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備之「專共用圖說」;另該圖說共有部分未區分為全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予認定為全部共有,反之如共有部分已明確區分為全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會依該圖說標示範圍,分別編列建號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之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

  廖主任進一步表示,為保障申請人(起造人)權益,以及避免日後房屋買賣糾紛發生,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完整之「專共用圖說」,以及向地所申辦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之「專共用圖說」,另若地所審查時,發現使照竣工平面圖或「專共用圖說」內容不符或錯誤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則應由申請人委請原建築師向本市建管機關申請。所以只要按規定檢附明確範圍之「專共用圖說」,除了建物產權有保障,亦做為地所辦理依據,又可避免房產買賣糾紛,真是一舉數得!

資料來源: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2019.06.04
【新北市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