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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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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盈虧互抵 兩個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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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一定要件的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扣除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不過,國稅局指出,有兩種情形無法適用,首先是以不正當手法惡意逃漏稅;其次則是短漏報稅額超過10萬元,或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超過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以往年度虧損,必須符合四大要件,包括必須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如期申報等。

  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公司蓄意逃漏稅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避稅,或是短漏所得稅額過高,都將無法適用這項盈虧互抵優惠。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稽徵機關查獲公司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的優惠;反之,則無法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了全年所得額750多萬元,前十年核定虧損在本年度扣除額300多萬元,結果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2016年營所稅有短漏報利息收入以及虛列佣金支出共500多萬元,導致漏報90多萬元的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由於甲公司短漏報稅額已超過10萬元,不屬於短漏報情節輕微案件,不僅無法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反而遭到國稅局補稅,得不償失。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四大要件中,要符合「如期申報」,不僅是申報扣除年度必須在期限內完成營所稅申報,虧損年度也必須如期申報,才可適用。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會計事項應據實依規定記載,並在申報期限內,依法申報納稅,以免事後遭到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或其他不符要件情形,而喪失租稅優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5.10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