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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7.01.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房地合一課
徵所得稅的房地,個人出售出價取得房地的交易損益計算,如未提示該房地原
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
無法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
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購買房地時應盡量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
日後出售房地時,才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供稽徵機關查核。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0800-000-321查詢。
【基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