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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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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遺產剩餘財產 配偶可善用差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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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主過世,遺產分配是大哉問。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王瑞鴻指出,按特留分而言,親屬可獲得保障等分財產,以夫妻育有2子為例,若配偶過世,剩下3名親屬至少可分別獲得1/6的財產,但配偶可優先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王瑞鴻指出,若企業主配偶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自身並無財產,等於是配偶獲得半數遺產都免繳遺產稅。而子女部分,則是依照遺囑分配,並無類似的請求權可抵免稅負。

  以我國2019年遺產稅規範而言,遺產稅單件免稅額為1,200萬元,另外還有日常生活器具89萬元、被繼承人職業工具50萬元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而遺產稅6大扣除額之中,子女與配偶可適用的僅第一與第二項,包括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未滿20歲依其年齡差距每1歲加扣50萬元)。

  企業主通常在生前都會以信託、遺囑方式先行分配財產,但其近親仍有特留分,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即為總財產除以配偶和子女人數,其中半數為特留分,在企業主有兩子和配偶情況下,即為1/3半數(1/6)、如果是三子與配偶,即為4分之1的半數(1/8)。

  除特留分外,王瑞鴻建議配偶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為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一方可依雙方扣除負債後的剩餘財產、其半數列為遺產扣除額。假設企業主遺產有300億元,配偶有10億元,雙方皆無負債,則290億元的半數即可轉為配偶的遺產扣除額,等於145億元內的遺產都免稅。

  另外,我國公司法在2018年11月上路後,王瑞鴻認為,一般非上市櫃的中小企業其實可善用閉鎖型企業的特別股做資產規劃,先行將公司股份做分配,並給予下一代企業主有絕對的股東會表決權數,同時保有公平分配子女或配偶其財產。

  舉例而言,企業主李先生膝下有1女兒、1兒子,打算讓女兒接班,兒子持股但不參與經營,配股上可以給2子女各30%股份,但女兒股份可設定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一股可有多權,例如一股2,000權。兒子依舊可獲公司分派盈餘,但在表決議案、董事選任時,女兒仍有絕對主導權,可避免兒女鬩牆、形成企業內鬥。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4.15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