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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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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提案修民法 解遺產分割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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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林敏弘表示,卡在民法規定,某些「公同共有」遺產的繼承人,長年無法分割遺產,面臨老病凋零,或遺產價值縮水,因此希望推動修法,解決此問題。

  林敏弘是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曾任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專精遺產及贈與稅、房地產移轉相關問題。

  他舉例,某投資達人過世後,名下股票由兄弟姊妹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但是長期湊不齊全員簽名,導致20、30年無法分割股票,幾人離世又轉下一代繼承,公同共有人數愈來愈多,且部分股票更淪為「壁紙」。

  此外,因股票長期未分割,繼承人也無法領取股息,上述案產生的股息累計達到「億」元水準,可見問題嚴重。

  林敏弘認為,上述情形並非解釋函令就有解,修法才能釜底抽薪;希望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精神,在民法第1151條新增一項規定:未訂出分割遺產方法的前提下,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他們同意後可分割遺產,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的限制。

  他指出,財政部過去也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新增規定,讓民眾不必等「全體同意」,就可以遺產抵繳遺產稅。

  無獨有偶,提存法第17條也存在這種「一個人卡住全部人」的狀況。在許多土地買賣或道路徵收案,應付款項提存到法院後,若無法得到全體受領權人蓋章同意,時間拉長,再發生繼承情事後,受領權人愈來愈多,更難以領取,逾10年過期,提存的款項即全歸為國庫所有。

  其實民法第820條第1項,關於共有物的管理,除非另有規定,共有人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執行。瑞士、義大利、奧地利、德國及日本的民法條文,在共有物的管理上也傾向多數決。

  林敏弘將聯同律師女兒林佳穎共同提案給立法委員,希望透過立委連署修法,儘快解決人民目前在遺產分割與提存方面的困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4.10
【徐谷楨】